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差别及对策(2)
我国许多企业迄今还没有完全意识到外国政府及其支持的跨国公司对企业敏感经济信息和先进技术窃取的巨大危害。随着我国企业参与全球化竞争的规模和速度日益增加,外国机构和跨国公司为了削弱我国企业竞争力和增强自身竞争力,会对我国企业加强经济间谍和窃取商业秘密的活动,以便控制我国市场、先进技术和稀缺资源。事实上,外国政府、跨国公司和各种组织机构等早已对我国科技、金融、工商业活动进行广泛的经济间谍活动。跨国公司纷纷在华设立研发机构,来收集我国经济技术信息,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希望获得我国持有的商业秘密,吸收我国公司溢出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我国专业人才由于持有一定的商业秘密才可能被雇用。我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即将迎来大批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高潮,现在的危机是目前就职于我国企业的职工,可能携带商业秘密进入外国公司,这种同业人才流失将使我国产业经济利益受到重创。据调查表明,大多数商业秘密犯罪都是由报复和贪婪驱使的内部人所为,一般是由掌握机密信息的高级白领职员进行违法活动。外国政府侦探所犯经济间谍罪仅仅占到20%。外经贸部曾有人戏言,我国国有外贸公司简直就是跨国公司的“人才培训站”。跨国公司就是采用高薪收买方式明目张胆地挖走我国公司的人才。近十年扩大开放所造成国有企业职工携带商业秘密的流失,已经给我国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商业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打击。这些国际间谍活动损害了我国产业竞争力和国家安全利益,污染了国际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环境,抢走了我国公司所创造的商业秘密所可能带来的巨大商业和就业机会。
由此,对商业秘密单独立法保护具有战略意义。直到目前,我国企业和一些政府机构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都非常地淡薄。把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单独立法保护,可以给我国公司敲响警钟,使之谨慎从事商业活动,严肃商业道德,依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立法的目地在于鼓励企业进行独立知识创新的投资与劳动,诚实经营,开展有效的知识创新竞争,保护和鼓励诚实商业活动,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一切行为。立法保护商业秘密是进一步扩大国际投资贸易的要求。没有对商业秘密严格的法律保护,一些跨国公司希望以商业秘密作为主要竞争力,则望而却步。加入WTO不象加入联合国那么简单,举举手就OK了,而是有大量的游戏规则需要了解制订和遵守,否则最终会玩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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