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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6)

发布时间:2015-05-22 14:0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业秘密的保护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国际间多边、双边谈判推动了各国对商业秘密的重视和保护。尽管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各国还存在着一些差异,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世界的一体化趋势,这种差异会逐步缩小,Trips第39条的规定就是向趋同趋势迈出的一步。我国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需要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消除贸易障碍,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因而有必要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并在其中规定网络传输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加强和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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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文第一作者罗玉中先生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见《因特网会替代传统媒体吗》载《了望》新闻周刊1998 年第51 期,第53页。另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止于1998年12月31日,我国上网用户已突破210万,联网的计算机为74.7万台。随着我国四大互联网络(即中国科学技术计算网CSTnet、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网CERnet、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中国金桥互联网CGBnet)的建成和宣传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网络,因特网(Internet)的用户已越来越多地由普通人家加入。据估计,到2000 年,全世界将有100 万个网络、1 亿多台微机、10亿多用户使用因特网(即国际互联网),中国的因特网用户将超过1千万。最近,我国上网费用下调,导致上网者急增。
  罗玉中 张晓津[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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