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产期哺乳期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
即使不研读劳动合同法的法条,凭借基本法理,我们也不能得出劳动者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结论,因为,违法利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是基本的法理。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某甲不单严重违反了单位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规章制度,违法怀孕二胎,同时又徇私舞弊,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单位却不能因此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另外一个人某乙,只是徇私舞弊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却没有怀孕,单位因此得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多么的荒唐可笑。
在劳动者一方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限制,也就是说怀孕等情况也不是保护伞,不能妨碍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实践中,也曾遇见一些高手原因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该条强调的是不能因为“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禁止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解除怀孕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有人引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同。 这样的托词更不值得反驳,第一,相较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属于下位法,效力层级低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劳动合同法后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后法优于先法。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涉及到了怀孕等特殊情况,依据该条,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必须点明的是,这里专指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而“期满”不是“解除”,是劳动合同的寿终正寝,是自然终结。
附:用人单位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供参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三十六)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十九1)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十九2)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十九3)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十九4)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一款第一项)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十九6)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十条第一项)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十条第二项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十条第三项)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四十一条第一项)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十一条第二项)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十一条第三项)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十一条第四项)(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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