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婚同居所涉及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制(3)
2、根据非婚同居者同居时间的长短,区别对待。该处理原则在本章开头就有详细论述了,此处不再展开。需要注意的是同居时间长短的划分是一个难点。究竟同居多久才构成长时间同居合适呢?一年、三年、五年还是十年?我个人认为,选择五年比较合适,这个时间不至于过长,也不至于过短。当然,具体如何规定,应该结合现实中同居男女同居时间的一般状况并借鉴他国已有的法律规定。如果属于短期同居关系,使用夫妻财产制就不够合适了,而应该坚持分别财产制。比如,同居时间较短,又因为感情不和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此时,对于一方所得的明确属于个人的大额收入如年终奖金、意外收获如彩票中奖所得,适用夫妻财产制就有失公平。在这样的情况下,坚持个人财产制更能彰显法律维护公民权益的有效性。
3、非婚同居双方在一定条件下有扶养义务。大多数国家不承认同居者相互之间有扶养权,如埃塞俄比亚。美国司法实践则有适用默示契约肯定女方受扶养权的判例。我国过去司法实践中在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如果一方有困难,法院要求有条件的一方应给予有困难的一方以一定的经济帮助。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弱者的作用,因此是值得肯定的。立法应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有条件的一方对有困难的一方尽一定的扶养义务。
4、女方在同居期间因怀孕、分娩而留下疾患的,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给予必要的补偿。实践中,女方在同居期间因怀孕、分娩留下疾患的情况比较常见,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往往因法无规定而推脱责任,置女方于艰难境地,有违法律的公正。规定男方的补偿责任,有利于女方利益的保护,也有利于抑制个别人借同居之名,行玩弄女性之实。
5、双方在一定条件下有继承权。绝大多数国家的同居伴侣关系法是不赋予同居者相互继承权的。我国澳门民法典中事实婚的一方在对方死亡而又没有配偶或直系血亲继承人的情况下拥有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利,但要求同居满4年。笔者认为,非婚同居者双方一般应无继承权;但如果一方立有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对方,只要符合遗嘱的有效条件,其受遗赠的权利也应受到保护;如果同居伴侣是生前依赖于被继承人扶养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属于生前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分得适当的财产,如果同居伴侣死后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同居者可以继承对方的财产。
四、结语
婚姻作为两性结合的主要方式,承载了诸多社会功能,如人类的繁衍生息,社会的和谐稳定等。在过去的几千年里,婚姻制度虽然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而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变革,但始终是社会构建的基础。最近的五十年来,婚姻制度尤其受到非婚同居现象的冲击。我们虽然肯定婚姻制度、保护婚姻家庭,但这都不能成为我们打击非婚同居、惩治非婚同居者的充分理由。存在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非婚同居的存在也是如此。我们应该看到,未来社会的两性结合仍然是以婚姻为主要形式,非婚同居处于次要形式中的重要生活方式。我们目前迫切需要的,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改革婚姻制度的不足,对婚姻外两性关系尤其是非婚同居加以规制和引导,使社会朝着和谐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于静,《比较家庭法》,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 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3. 袁锦绣,《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 吴学安,《不婚同居:无奈的时尚》,载《长寿》,2004年第10期。
5. 郭婷婷,《银发同居,无奈的选择》,载《特别关注》,2007年第10期。
6. 何非,《非婚同居是怎样成风的》[J>,中国社会导刊,2004年第 12期。
7.最高人民法院网 http://www.court.gov.cn(作者:,来源:)
- 上一篇: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区别和联系?
- 下一篇: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解析
无法在这个位置找到: plus/mood.htm
相关阅读:
- 尤努斯经验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对策 2015-05-22
-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2015-06-05
- 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2015-05-22
- “三道杠”起诉“AL” 洋品牌-博弈中国市场阿迪达斯状告 2015-05-10
- 离职雇员对保险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的分析 2015-05-22
- 世界各国防泄密高招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