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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经济学分析(3)

发布时间:2015-05-22 15:2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对此著名经济学家波斯纳采用了农夫范例给予了充分论证:在否认所有权的社会里,农夫既非土地的拥有者也非庄稼的主人,因此他无权对邻居的行为提出任何法律救济要求,若他同时又无法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那么在经历几次事件后,农夫将放弃对土地的耕种。④同理商业秘密如果缺少法律保护,其权利人将会如同农夫一样丧失某些合法收益的可能,通过几次经历后,从而丧失继续开发创新的热情和积极性,而一个没有创新的社会无异于一潭死水,因此界定产权,明确规范,能够极大的提高研发者的激情,最有效地使用资源,这正是促使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经济学动因,它也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所阐释的交易或交换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其核心是所有者的权利的基本原理。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之首要目的就是界定相关产权,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规制产权交易,促进信息的不断创新和社会资源的最优使用,这种双重的立法精神相辅相成。
  商业秘密法必须通过在保护无形信息财产权的基础上,对这种财产垄断权实行必要的限制,在保证生产者独占使用其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前提下规制他人以不同的条件利用该信息如何能够合法使用或许可使用;没有商业秘密保护法,许可使用就会发生困难,因为在双方的合约谈判过程中,许可使用要求方为确保商业秘密的真实性和实用性,一定会要求许可方提供相关背景资料;而秘密持有人却必然会担心资料泄密后,双方又不能造成共识的情况下,独特的密码信号会被盗用,因而顾虑重重,终难成果,白白耗费心力,大大浪费交易成本。一旦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这种担忧必将降低,交易成本大大减少,因为通过商业秘密法可以向侵权人追究相应的大于成本付出的法律责任,潜在的侵权人也会考虑由此付出的代价而主动放弃侵权,从而转向自行开发或请求许可转让,侵权风险的降低也会促进双方合作交易成功的完成⑤。这也就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可以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帕累托”改进。
  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经济学考虑,将其纳入到无形的知识产权范畴,并进行法律规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以确定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权利,鼓励技术创新,尊重商业道德,维护竞争秩序。
  注释:①-③王东京等,《与官员谈西方经济学》,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5月
  ④-⑤张耕,商业秘密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

 

 

 


 

(作者:,来源:《特区经济》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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