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的出资方式(3)
d)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做为一种资源,在我国一般只能以使用权进行流转,所以土地的出资形式也只能是使用权。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有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尽管现行《公司法》及新《公司法》均未明示应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可否是集体的,但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明确了出资只能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资。故如果是集体土地,要通过征用的方式变更为国有土地才能进行出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取得方式,一是以出让方式缴纳出让金取得,另一种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出资是一种营利行为,所以要以出让所取得的使用权出资,如果是划拨的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出资。同样,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也要进行评估,并且不能是设定担保等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资必须向公司交付土地并进行法律上的产权变更登记。
e)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谓其他财产权,新《公司法》并未作相应例举,只是明确了二个条件,一是可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因此,正在履行的合同的权利(即债权)、股权、票据、房屋使用权等和一些非所有权的经济权利(如土地租赁权、技术许可使用权、软件使用权等)作为生产要素,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能进行流通并转换为一定数量的货币,故均可作为出资。这些财产权可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公示的方式(如进行登记、公证、法院确认等)使之物权化,达到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国务院12月18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各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了对些类财产出资的“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并明确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出资。对于以其他财产权作为出资可能存在的问题,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明确了解决办法。同时,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新《公司法》又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作出规定。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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