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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2)

发布时间:2015-05-29 14:3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除行为人实施上述四种行为外,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方面还要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包括两各方面。一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本身价值的损失。二是由于侵权行为,被非法应用于生产,产品在市场上对权利人生产的产品带来冲击造成的损失。两方面的价值由有关评估机构作出估算。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
  刑法第219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1)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四、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应注意以下四点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主要看三点;(1)主观上是否故意,是否明知或应知是商业秘密。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或不应知是商业秘密,就不构成本罪;(2)对象是否商业秘密。商业秘密须具备秘密性、专属性和价值性三要素。如果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具备上述三要素,则不属于商业秘密,即使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也不构成本罪。(3)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一般损失的,也不够成本罪。何为重大损失,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
  2.要注意区分、处分本人的职务发明与侵犯商业秘密的区别。技术信息是行为人承担本单位的科研项目,利用本单位的技术资料、数据、实验设备,利用工作时间发明的,属职务发明,权利人为单位。如果行为人盗卖这种已采取保密措施的职务发明,或者未经单位许可,擅自开发应用,或者向他人披露,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而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技术信息是本人的发明,行为人无论将其转让给他人,或是开发应用,都属正常的科技活动,受法律保护。
  3.注意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专利罪。两者都属于侵犯智力成果权的犯罪,他们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是公开、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专利,是已经公开、为《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此外,犯罪的手段也有区别。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盗窃商业秘密。而假冒专利不存在盗窃的情形。
  4.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两者在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均有明显区别。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权,其内涵和外延都大于商业秘密;客观表现只有一种泄露行为方式;主体只限于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是如果行为对象的商业秘密属国家秘密,个人故意将其泄露或披露,并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如何定罪处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行为既触犯了本罪,也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属法条竞合,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以本罪论处。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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