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抢注商标侵权与保护兼及搜索引擎商标侵权分析(4)
此外,UDRP的周密这处还在于它对要件中部分行为的侵权认定作了非穷尽性的特别列举,使这些规则更具有实践性意义和价值。如:对要件(2)中怎样确定域名注册人对系争域名是否享有权利或正当利益作了如下列举:大致包括①域名注册人在有关争议的任何通知发出之前,是否已善意真实地在货物或服务提供过程中使用或可被证明已着手准备使用该系争域名与该系争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②即使域名注册人未就商标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但域名注册人通过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为公众所知;或③域名注册人对于系争域名正进行法律允许的非商业性合理使用,且没有通过误导消费者或损害案中涉及的商标从中牟取商业利益的意图。对要件(3)中的“恶意”也作了列举,与前文中提到的WIPO对“恶意”的认定大致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在救济措施方面,UDRP允许争端解决者作出要求系争域名的委任注册公司直接将系争域名注销或转让予申请人的裁决,并且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系争域名维持现状,唯其转让将在程序结束之前受到严格限制。这就比NSI规则体现了更大的灵活性,而且,尽管UDRP程序仍是行政性而非司法性的,但它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可将其争议诉诸法院的权利。
UDRP为裁决域名争议提供了一套科学易行的程序,有效协调了在跨国域名争议中可能发生的管辖权冲突和适用法问题,与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域名争议时的程序繁琐,耗资巨大,耗时较长相比,具有更实际的操作意义。2000年初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诉上海居民曹三辉(音译)“COSCO”域名争议案正是运用了UDRP;它不仅使远洋运输公司的合法权利免受敲诈和威胁,同时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为我国借鉴UDRP的相关规定提供了现实的可行性依据。
四、网上搜索引擎商标侵权
(一)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的含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作为技术性更高、隐蔽性更强的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成为继域名抢注出现后的另一商标侵形式。网上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是指将他人商标尤其是知名或驰名商标作为无标记,以引起消费者混淆,并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无标记本身是超文本标记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它是用来描述网站及相关内容的。如果网主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的源代码中,当用户输入关键字通过提供网络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的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被搜索网页的前面,这样,该网站的点击率提高,而网主也可以得到更高的广告、销售收入,扩大自己的影响。同时,真正属于该商标的宣传网站却因为不能被进入而使其应有的价值大打折扣。这无论对商标权人还是消费者来说,都是一种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搜索引擎侵权的相关判例
这方面较早的案例在美国。原告美国《花花公子》杂志是联邦注册商标PLAYBOY和PLAYMATE的所有人,起诉被告Calvin Designer Labele 使用域名“Playmate Live.Magazine”和“Get in all here@playboy”的网页,借以增加上网人数,使得真正的《花花公子》网站的排名在部分网站的搜索排行表上远远落后于被告的网站。①法院要求被告禁止使用PLAYBOY和PLAYMATE商标作为被告的域名、目录名、其他类似的使用填充码的计划和地址(如被告的网站服务)、主页呀网页上的metatags 、与检索数据、信息或其他商业或服务相关的内容,与广告、商品、服务促销相关的内容等。这是首宗美国法院认定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的案例。[5](P130)它明确表明了将他人商标埋置在自己的网页源代码中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根据后来又有的案例,侵权人使用的手法日益专业,而且在认定侵权后,双方和解解决纠纷的较多。
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比域名抢注的手段更进一步,就在于它不再像域名抢注那样是赤裸裸的侵权方式,毕竟商标权人仍对自己的网站、域名享有所有权,只是其网页被访问的次数减少,从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价值,也正为如此,该侵权方式也就显得更加隐蔽。但不可否认的是,不论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只要符合要件,均构成侵权,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制裁。(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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