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 知识产权服务 > 商业秘密 > 正文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3)

发布时间:2015-05-29 16:0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式,在非网络环境下复制或传播,该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
  用,因其已离开网络环境进入传统情形,则要以著作权法现行标准进行判断,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内。"网络环境下公众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传播权的范围应予缩小—— — 公众在网络上的合理传播权,应在我国著
  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传播的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小。与《WTO协议》相一致的我国新《著作权法》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四种情形,可以援用于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传播。具体设计如下: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作品可由作者上网传播,为报道时事新闻,在网络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网络媒体登载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
  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登载的除外,网络媒体登载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以及在(() 论坛、新闻组和聊天室发放的帖子,但作者声明不许登载的除外。这四种合理传播是基于评论、时事新闻的报道的目的,而且是以传统情形下的合理使用标准来进行判断,不会对版权人造成新的不利,同时又可满足公众通过网络学习、研究和获取信息的合理需求,应引申到网络环境之中。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版权作品,以及免费表演这两种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传统情形下属于合理使用,但因为网络传播的无限性和广泛复制性会极大地影响版权人的商业利益,按《WTo) 协议》三步检验标准,不宜扩展到网络环境之中。除此之外,在网络上未经许可传播他人版权作品都应构成侵权。例如,擅自将他人享有版权的.-& 格式的音乐作品放到网上供人试听,该行为增加了网站的访问率#媒体价值%,属于间接盈利,当然属于侵犯作者的网络传播权。而利用他人作品制作/01)2 动画在网上供人免费下载,是同样道理,也不在合理传播的范围。在线教育、数字图书馆虽然是公益事业,但其上载版权作品到网上,对作品的市场影响极大,不应属于合理传播。在自己网站中设置深层链接、加框链接供用户浏览,是一种变相的传播,不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3’ 4 由此可见,网络环境下合理传播,除了前文所提到的四种情形外,其范围不应再继续扩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公众对版权作品的合理复制权应该扩张而合理传播权范围应该缩小。如此调整后的合理使用将有效地平衡网络环境下版权人与
  公众之间的利益,使网络这一新的传播工具同样臣服于
  版权法律制度之下。
  二、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相对于授权许可而言,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35 4 作为著作权的一项限制,法定许可的制度功能旨在平衡权利人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避免因权利人对作品的垄断妨碍作品广泛迅速的传播。
  !、法定许可制度批判著作权性质上是专有权,要求他人在使用作品之前
  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法定许可制度则凌驾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之上,赋予部分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拥有先使用作品再支付费用的权利。从法定许可的立法宗旨来看,这是为了保障和促进作品迅速而广泛地传播,最终利于广大社会公众及时获取信息。如果没有法定许可制度,在找不到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传播者得不到授权许可,作品就不能被及时传播给公众。多年司法实践证明,法定许可制度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下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我国科学文化的发展与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法定许可制度也存在较大弊端:它使利益杠杆倾向于作品的传播者,而对著作权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在法定许可制度下,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支配权被剥夺。法定许可主要涉及作品的传播权。作品的传播途径非常广泛,包括出版、发行、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广播、播放等众多方式,其中每一种方式都能给著作权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因而,传播权是著作权人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但传播权不仅仅只是财产权,它也是支配权、排他权。在作品的每一次传播过程中,著作权人都应有权自主决定由谁来传播、以何种方式传播和作品传播的对价。通过对传播的自主支配,著作权人不仅可以有效地防范侵权,还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法定许可制度下,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这种支配权被剥夺殆尽,其权利沦落为被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其次,法定许可制度加剧了著作权被侵犯的危险。作品是无形资产,可复制、易传播,权利人无法像对有形财产那样控制、管领其作品。作品一旦发表,就有被侵权的危险。因此,法律应特别强调对著作权人支配权与排他权的保护。由于法定许可制度允许传播者未经授权而径行使用作品,弱化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支配权和排他权,无疑加剧了著作权被侵犯的危险。法定许可制度允许他人先使用作品再付费,而不需事前获得授权,著作权人变得非常被动,有时甚至不知道其作品已经被人使用,更罔论索取报酬。第三,法定许可制度违背了私权平等原则。法定许可制度虽然客观上能够促使作品广泛迅速传播而令公众和全社会普遍受益,但传播者却是法定许可制度的最大受益人,他们从传播作品的行为中直接获取较大利益。传播者的权利与著作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法律不宜为传播者的利己行为而牺牲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律上强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支配权,尽量限制、弱化传播者对作品享有的法定许可权。虽然传播者的传播成本因此加大,但作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却并非必然受到消极影响。在激(作者: 张离,来源:网络转载)
商业秘密网
无法在这个位置找到: plus/mood.htm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图文资讯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