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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6)

发布时间:2015-05-29 16:2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⑤本案资料见美国130F.3d414(9thcir.1997)案。
  ⑥有意获得理论,是对“最低限度接触”原则的一项限制,该理论指出;在被告与法院所在地产生了最低限度接触的情况下,只有这种“接触”是被告自己的故意行为的结果,该法院才能对被告行使管辖权,该理论的本质是,被告是有意地为某种行为,以取得在诉讼所在地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进而得到该地法律上的利益和保护。
  ⑦商业流通理论,是对有意获得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该理论始于对产品质量责任案件中的制造商如何行使管辖权的情况,提出如果制造商有意将其产品投入“商业流通”之中,并清楚其中相当部分可能在诉讼所在地销售和使用,则该行为等同于将产品直接投入该地,尽管产品在该地的实际出现是独立中间人的行为结果,该制造商应服从该地法院的管辖。
  ⑧本案资料见(1999)海知初字第21号案、(1999)一中知初字第64号案。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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