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9 14:14商业秘密网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20日,JohnJ.LaphamⅢ(现任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和总顾问)出具了《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主要内容为:JohnJ.LaphamⅢ依据GettyImages,Inc.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代表GettyImages,Inc.特此确认Getty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www.gettyimam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JohnJ.LaphamⅢ确认华盖公司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的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mges.cn上。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Inc.知识产权的侵犯。该证明上美国华盛顿州政府的印章和州务卿SAMREED的签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领事刘颖认证属实。(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证明前述文件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并证明所附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内容相符。
另查,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当庭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上诉人确认了公证的光盘里有显示上诉人古古美美公司官方微博有涉案图片,图片的右小角均有显示“古古美美公司官方微博”字样。上诉人在二审调查中确认,其对其微博使用的图片与被上诉人涉案摄影作品的比对并无异议,但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其微博使用的图片来源于GettyImages,Inc.。
又查,被上诉人华盖公司原审诉请法院判令上诉人古古美美公司:一、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微博使用的侵权图片;二、每案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000元;三、承担每案诉讼费用。
原审查明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五案系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涉案图片系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在本案中,GettyImages,Inc.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涉案五张摄影作品,在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依据GettyImages,Inc.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华盖公司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是唯一在我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涉案五张摄影作品品牌均属附件A所列出的品牌,华盖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上诉人关于华盖公司不享有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利,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关于侵权证据公证书中所附光盘未经质证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未经权利人许可,上诉人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被上诉人的享有著作权利的摄影作品,侵犯了被上诉人享有的作品复制权,上诉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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