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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9 13:48商业秘密网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正版DVD出版物包装上标示有版权信息,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其证明力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责任公司是涉案MV著作权人。经核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MV《爱情Yogurt》尚未达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标准,歌词词曲在其中仍起主导作用,画面仍主要为演唱者演唱表演的再现,依法应当认定为录像制品。根据北京海蝶音乐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法可以认定原告依法获得了涉案MV制品的复制权。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故本院对(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65号证书所载明的涉案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收录涉案MV,侵害了原告涉案录像制品的复制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录像制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录像制品《爱情Yogurt》;
  二、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赐    钰
  人民陪审员 洪晓霞人民陪审员黄泳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帅(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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