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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09-21 15:19商业秘密网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

  司复〔2015〕4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区域及出庭提交材料的请示》(川司法〔2015〕26号)收恶。经研究,批复如下: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第十四条笫(四)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本辖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

  司复〔2002〕12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否代理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请示》(苏司办〔200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〇〇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1: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第二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支持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解决。

  第二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支持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解决。(作者:未知,来源: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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