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部经理私开公司牟暴利 商业秘密保护应重视
从2003年到2005年,赖某分七次向俞某妻子姚某的银行账户存入了11万多元的回扣。俞某也兑现了承诺,一直很“关照”赖某的生意。
私开公司牟取利益
2004年底,俞某又提拔为出口部经理,全面负责与公司新老客户的联系及商务谈判,同时掌握了大量商业秘密。2005年2月,公司和他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公司或其国内关联企业所有的制造技术、货源信息、客户资料、产品及原材料价格等技术和经营信息,均为公司的商业秘密。俞某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及使用。
但此后俞某以妻子姚某的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杰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也是进出口贸易。公司成立后,所有业务都是由仍在原公司就职的俞某操作,姚某只负责财务。
此后,俞某利用在公司掌握的客户资料、产品价格等商业秘密及职务便利,将自己的外贸公司介绍给原公司的三家国外客户公司,转移了部分业务给自己经营。
到2007年4月12日,香港杰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该三家公司的业务总额已达2000多万元,俞某公司因此造成经济损失840549.55元。
破解密码窃取邮件
2006年10月31日,俞某辞职,成了香港杰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驻宁波办事处首席代表。2007年初,某外贸公司发现业务量出现异常下滑,通过查看公司电脑的外发邮件等上网记录后发现,俞某存在侵权嫌疑。
2007年4月14日,俞某被警方抓获,三天后被取保候审。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俞某向某外贸公司赔偿9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在取保候审期间,俞某怀疑原公司的财务信息可能对他不利,于是破解密码,下载原公司财务负责人杨某的电子邮件。
法官提醒 商业秘密应予重视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外贸公司与员工间的纠纷以及相关的违法犯罪事件屡见不鲜,其中外贸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尤为突出,值得广大外贸从业人员和有关部门重视。
广大外贸从业人员应以俞某为鉴,自觉抵制回扣和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而外贸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监管,杜绝类似事件重演,以免酿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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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华奇,来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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