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心脏”------中国知识产权报与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举办“品牌与商业秘密”专版
编者按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作为企业经营“法宝”之一、凝结了创业者智慧结晶的商业秘密愈发被创新主体所重视。如何把控好这条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不仅创新主体十分重视,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为此,本报特开设“品牌与商业秘密”专栏,由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协办,希望为解决商业秘密保护实践中的难题、推动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为品牌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提供建议和帮助。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心脏”
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从业者而言,“商业秘密”一词虽在日常工作中常有接触,但对其有深入了解的人或许并不多。实际上,早在公元1623年,“商业秘密”便作为法律术语出现在英国的“垄断法令”中。此后,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普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所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0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将正式施行,其中第123条明确规定,将商业秘密纳入与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等并列的知识产权客体。“由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然而,与之不符的是,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仅占整个知识产权案件的2%左右,从这个不相称的数字可以看出,目前还存在一些客观因素,使得原本数量庞大的商业秘密纠纷难以显现于世人面前。”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表示,当前,我国亟待发现商业秘密所有人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自己权益的困难,探寻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改进空间,助益于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与行政措施的执行。
商业秘密不可忽视
近年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强化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规则。仅以美国为例,其早在1996年出台的《经济间谍法》中便首次将侵犯商业秘密认定为联邦刑事犯罪,并将保护范围扩展到美国域外之后,此后在2016年制定《保护商业秘密法案》时,更是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弥补联邦立法的不足,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起源和近期变革,从侧面印证了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越来越凸显的作用。”黄武双表示。
然而,在我国,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商业秘密的属性,在认识上仍存在较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属于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者,亦有人为属于一种法定民事权利者。针对可以援引用何种规范来解决侵犯商业秘密之纠纷的问题,有人认为仅能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立法者,亦有认为可以直接适用民事法律制度的,这些争议其实都与商业秘密的定性有关。
“客观上,要提升商业秘密纠纷成案率,提升商业秘密案件原告胜诉率,彻底改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环境,必须从法理和操作层面厘清有关规则的内涵与外延,并整理可资参考的各国司法实践经验规则。”据黄武双介绍,市场竞争理念和经验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是商业秘密被长期忽视的重要原因。
上世纪80年代初,一外国考察团参观北京景泰兰工艺厂时,全程拍摄了景泰蓝的制作过程,致使传承了200余年的专有技术被无偿“窃取”,不久中国企业丢失了景泰蓝的国际市场。像这种将技术秘密和盘托出给竞争对手的例子,不在少数。在逐渐融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发觉。因此,此次民法总则对商业秘密作为民事权益客体的确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宣示作用。
敲响警钟防患未然
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孙佳恩几年前接手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宁波一名拥有3家公司的职业经理人黄某,因为10年前离职时,从老东家带走商业秘密并擅自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387万余元,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万元,涉案的相关赃物予以没收。黄某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这是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实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以来审结的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孙佳恩告诉记者,黄某曾在宁波A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担任总经理。2004年9月27日,他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涉及到保密条款,双方约定,黄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均负有保密义务。2008年3月,为了追寻更广阔的发展空间,黄某从公司离职,但他违反合同时约定的保密义务,将载有A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偷存于个人的数据储存设备中带走,包括产品核心技术信息和销售的经营信息。“虽然经过长时间的发展,黄某已拥有3家公司,绝对算人们眼中的‘成功人士’,但这不能掩盖其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孙佳恩如是说。
诸如上述企业这样的案例,在我国不胜枚举。对此,孙佳恩认为,从该案可以看出,黄某采取了一系列恶意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在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后没有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无视法律尊严,依然我行我素,性质恶劣,造成后果严重。该案的依法判决,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营造了依法保护的氛围。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心脏’,也是企业的智慧财产,保护商业秘密,既是每一位企业家的职责,也是每一位员工的义务。通过这些案例,既为企业家和员工敲响了保护商业秘密的警钟,也督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型工业企业、外贸公司将商业秘密提上日程。”孙佳恩表示。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07.07第七版
(作者:李群,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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