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网”成功维权又一典型案例 职业经理人窃密跳槽侵权获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鄞州一名拥有3家公司的老总杨某(化名),因为2008年从老东家离职时,带走了一份资料并使用,近日因侵犯商业秘密罪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这是“商业秘密网”www.cnsymm.com 会同企业成功保护商业秘密又一典型案例。本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型工业企业、外贸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敲响了“警钟”!
离职带走商业秘密并自创公司
杨某今年40多岁,2004年进入一家专门从事扬声器研发、生产的企业,任总经理一职,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和采购。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杨某在公司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均负有保密义务。2008年3月,杨某从公司离职。但他违反合同时约定的保密义务,将载有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偷存于个人的数据储存设备中带走。
离职后,杨某另起炉灶与他人合作开办了新公司。一开始,新公司从事的主要是与扬声器无关的其他业务。但2年后,杨某的新公司也开始从事扬声器生产与销售。后来,杨某又以自己及亲戚的名义陆续开办了两家公司,同样都从事扬声器生产与销售,并且与老东家的产品形成竞争关系。
受了行政处罚还继续侵权
杨某公司生产的扬声器产品与老东家的产品属于同一系列,以至于老东家很快就发现了这一情况,怀疑他构成侵权。
经过和“商业秘密网”共同调查取证,2011年底,老东家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举报杨某非法披露该公司商业秘密。2012年7月份,杨某及其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分别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行政处罚。
但在接受行政处罚后,杨某仍继续生产、销售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的产品。直至去年4月份,杨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评估,杨某及其所控制的公司通过侵犯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获利达387万余元。
法院判决侵犯商业秘密罪
去年9月,鄞州法院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上,杨某称,他带走的那份文件中有相当部分的资料是他在老东家当总经理期间建立起来的体系资料,而且离职后,他的新公司虽然也生产扬声器,但生产的产品一部分借鉴了老东家的经验,一部分是自己开发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法院审理后查明,杨某带走的那份原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系列扬声器产品的程序文件,包括品号编码、零部件图面及制造系列扬声器的整体技术和加工工艺等技术信息,以及与制造系列扬声器相关的销售客户名单、价格体系等经营信息,这些都属于商业秘密。
从2010年起,杨某使用他从原公司非法取得的商业秘密,通过他个人实际控制的3家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公司同类的系列扬声器产品,非法获利380余万元。
鄞州法院认为,杨某违反保密义务,以非法手段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敲响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警钟”
2年前,宁波中院曾发布过一份《关于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白皮书》,对宁波近10年的商业秘密民事纠纷进行了梳理。白皮书显示,宁波企业商业秘密的泄密途径比较单一,主要为跳槽的“前员工”,而在被泄露的商业秘密中,超过一半涉及了“客户名单”。
侵犯商业秘密,如果给权利企业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或是侵权获利50万元以上,或是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在50万元以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资深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孙佳恩认为,从本案可以看出,杨某作为一名职业经理人,恶意窃取企业商业秘密,并在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后依然我行我素,性质十分恶劣。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心脏”,保护商业秘密,既是每一位企业家的职责,也是每一位员工的义务。本案为企业家和员工敲响了“警钟”,也提醒执法司法机关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让市场竞争更加有序、更加健康。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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