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驰名商标对“傍名牌”乱象说“不”! 权威专家认定“杉杉菲莱”无效宣告
山寨商标混淆市场视听,心血经营“驰名商标”岂容侵犯?2015年11月21日下午,围绕“杉杉菲莱”商标是否在事实和法律上侵权“杉杉”驰名商标,以及是否应当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论证会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
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商业秘密网主办的本次论证会,云集了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理论与实务研究都颇有建树的专家大咖。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冯晓青,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法学博士、《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小组组长王学政,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黄武双,深圳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扬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以及“商业秘密网”创始人孙佳恩各抒己见,就本案进行了深度、客观、审慎的专业分析。
在给予充分认证之后,与会专家一致认定——争议商标“杉杉菲莱”是对“杉杉”、“杉杉FIRS”、“菲莱”等系列引证商标的抄袭、模仿、复制,构成了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其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侵权事实”毋庸置疑:不同专业维度的同一指向
“商业秘密网”创始人、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孙佳恩对“杉杉”驰名商标遭“杉杉菲莱”侵权事实进行了认定。他认为,杉杉股份(600884)的“杉杉”注册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2002年至今,杉杉企业多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名单,“杉杉”注册商标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和世界经济论坛列入“中国最具价值的500品牌”,入选“中国50个最具价值的民营品牌”,无形资产值于2008年超百亿元。对此,以服装为主业的“杉杉”品牌作为国内服装行业的驰名品牌,其“显著性”和“知名度”是毋庸置疑的,驰名商标理应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容随意侵犯僭越”。
“‘杉杉’驰名商标中,‘杉杉’二字属于独创性词语,同名撞车的几率非常低。且‘菲莱’与‘菲莱威尔’也由杉杉集团注册在先。因此,消费者很有可能会加深‘杉杉菲莱’为杉杉公司旗下系列品牌的这一印象,从而误识误购。”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黄武双认为,就本案来看,侵权事实非常清楚明晰。根据《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因此,他认为,“杉杉菲莱”从普通民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来看,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期待商标评审委员会公正裁定宣告“杉杉菲莱”注册商标无效。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与深圳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扬教授则一致认为:“杉杉菲莱”商标由“杉杉”驰名商标和母公司杉杉集团的“菲莱”、“菲莱威尔”注册商标相加组成,从商标局网站能够看到,“杉杉菲莱”注册商标已经转让。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侵权事实的主观恶意性。争议商标“杉杉菲莱”的注册,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其目的无非是借助申请人现有的无形品牌,消费群体和市场声誉,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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