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菲莱”与“杉杉”驰名商标混淆
“杉杉菲莱”与“杉杉”驰名商标混淆
“杉杉”权利人发起无效宣告
消费者如果看到服装上标着“杉杉菲莱”的商标,或许会觉得这是“杉杉”公司推出的新品牌或新款。看到类似“杉杉保罗”、“杉杉莱驰”、“方振杉杉”、“小熊杉杉”等商标,消费者同样可能会误认为是“杉杉”驰名商标的子品牌……
其实,这些看似与“杉杉”有关的商标与“杉杉”品牌并无关系。“杉杉”注册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已成为国内服装行业的驰名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杉杉”有关的商标都成了傍名牌的目标,我国许多驰名商标企业都不同程度地遭遇过同样的境况。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是科技创新企业将更多优质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基本保障,傍名牌的做法将直接冲击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已于今年4月份向国家工商行政力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杉杉菲莱”商标无效。
同时,今年3月、10月,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就此事宜向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服装协会进行了申诉和说明,得到了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服装协会的高度重视,中国服装协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分别于今年3月、10月就此事宜发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希望能认真考虑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合理请求,对于合法品牌商标给予积极的保护,判“杉杉菲莱”商标无效,彰显公平公正。
权利:“杉杉”品牌已注册多个商标
杉杉股份在中国服装界率先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以“多品牌、国际化”战略成为国内驰名的时尚品牌运营商。2002年至今,多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名单,“杉杉”注册商标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和世界经济论坛列入“中国最具价值的500品牌”,入选“中国50个最具价值的民营品牌”,无形资产值于2008年超百亿元。近几年来,杉杉股份(600884)不断加大“杉杉”品牌的广告宣传力度,为“杉杉”品牌走向世界、创造世界级品牌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多种媒介来宣传“杉杉”品牌,从中央电视台到各地电视、电台、报纸、路牌、商场POP 广告和专卖店,“杉杉”品牌的广告形式多样、生动活泼,遍及全国各地,并在中国主要城市开设专卖店、主流商场专卖厅共计2000多家,“杉杉”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都达到了较高程度。
早在1996年4月15日,杉杉股份就申请注册了“杉杉”商标,1997年7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鞋;帽;围巾;手套;领带;服装带;裤”,注册号为1064765号,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17年7月27日。1997年11月18日,又申请注册了“杉杉FIRS”商标,1999年3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服装);鞋;帽;袜;围巾;手套;领带;服装带;裤子”,注册号为1258618号,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3月27日。
2002年12月23日,杉杉股份母公司杉杉集团申请注册了“菲莱”商标,2008年5月28日获得注册,注册号为3413242号,核定商品为第25类“鞋”,有效期至2018年5月27日。
2003年3月31日,杉杉集团申请注册了“菲莱威尔”商标,2005年4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围巾;领带;游泳衣;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童装”,注册号为3505142号,核定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围巾;领带;游泳衣;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童装”。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4月27日。
2005年6月16日,杉杉股份分别在第25类申请注册了“杉杉王子”、“杉杉君子”商标,获得注册。
争议:“杉杉菲莱”注册商标
“杉杉菲莱”申请人为徐治强,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足球鞋;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游泳裤;腰带”等商品。2012年8月28日获得注册,注册号为9722723号,有效期至2022年8月27日。
对比:“杉杉”“菲莱”与“杉杉菲莱”
“杉杉菲莱”与“杉杉”驰名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不仅属于相同类似群组,甚至连具体商品都基本相同。经过对比“杉杉菲莱”与“杉杉”、“杉杉FRIS”、“菲莱”、“菲莱威尔”注册商标,“杉杉菲莱”将“杉杉”和“菲莱”进行简单叠加,完整包含了注册在先的“杉杉”、“杉杉FRIS”、“菲莱”、“菲莱威尔”注册商标,非常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杉杉”驰名商标的衍生品牌,并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
首先,“杉杉菲莱”在中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方面,消费者都会将其注意力放在“杉杉”文字的读音及字形上,在视觉、听觉、记忆上都是“杉杉”。众所周知,中文文字是商标进行媒体广告宣传、记忆大众口头传播的主要方式,也是消费者认知、记忆、传播该商标并将其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的主要形式。“杉杉菲莱”的主体部分“杉杉”与“杉杉”驰名商标完全一致,将在先有效的驰名商标作为商标主体使用,明显是抄袭、摹仿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误以为是杉杉品牌,造成误购。
其次,杉杉股份本身就有“杉杉王子”、“杉杉君子”等系列注册商标在市场上使用,“杉杉菲莱”的构成与杉杉股份注册在先的“杉杉王子”、“杉杉君子”注册商标的构成方式一致,极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杉杉”品牌的系列商标之一。同时,杉杉股份母公司杉杉集团也有注册在先的“菲莱”、“菲莱威尔”注册商标,更是可能容易让消费者加深“杉杉菲莱”为“杉杉”系列品牌这一印象。
最后,根据《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杉杉”驰名商标中的“杉杉”二字属于独创性词语,毫无疑问是属于显著性和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杉杉菲莱”完整包含“杉杉”,其组合方式又有可能令消费者误以为这是“杉杉”品牌的子品牌或系列品牌,从而误导消费者。
杉杉股份认为,“杉杉菲莱”是对“杉杉”、“杉杉FIRS”、“菲莱”、“菲莱威尔”等已经注册商标的抄袭、摹仿和复制,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损害了杉杉股份、杉杉集团的在先权利,其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第30条、第32条的有关规定,属于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
声明:采取合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杉杉股份已经通过媒体发布严正声明,声明“杉杉菲莱”商标权人、实际控制该商标权的相关公司及“杉杉菲莱”相关产品(如有)与杉杉股份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资产、业务等方面的任何关联。杉杉股份继续根据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享有或可能享有的任何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直至消除“杉杉菲莱”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专家:傍名牌明显误导投资者、消费者
从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商标侵权打假31年的专家孙佳恩认为,“杉杉菲莱”申请人将杉杉股份与其母公司杉杉集团名下的两件注册商标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新商标进行申请,不但损害了杉杉股份的商标权,而且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和误购,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杉杉菲莱”申请人与杉杉股份同属于浙江省区域,将会加重损害在先注册的“杉杉”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目前,“杉杉保罗”、“杉杉莱驰”、“方振杉杉”、“小熊杉杉”等傍名牌的商标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无效,“杉杉菲莱”在中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与其更是异曲同工、如出一辙。
本案现状与许多中国驰名商标企业遭遇一样,被通过抄袭、摹仿、复制方式而被傍了名牌,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呼吁广大投资者和消费者应认清真正合法商标,谨慎投资、消费,共同抵制任何通过或涉嫌通过傍名牌方式使用或利用权利人智慧成果的行为。
(作者:本报记者 罗丽雅 通,来源:浙江法制报)-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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