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案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解释》立足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实际,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的高发、上升态势,对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中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维护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加大对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解释》共十一个条文,从入罪标准、从宽情节、“情节严重”的认定、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罪名的具体适用等方面做了规定。特别是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标准和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建立了以数额为主,兼顾行为次数、行为对象、行为后果等情节的多层次标准,避免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和不公平现象。《解释》还规定了审理此类案件从宽处理的具体情形,既为司法实践中对具有特殊情节的案件予以宽大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和指导,有利于推进非监禁刑的适用,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又对免于刑事处罚和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避免被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为此,记者就《解释》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等,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以下为访谈全文:
问:请介绍《解释》的出台背景和制定过程?
答:近年来,随着侵财犯罪数量的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一直呈上升态势,其犯罪形式、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入罪、出罪和“情节严重”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利于法律统一实施。一方面,由于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相应的数额,有些法院认为只要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对数额很小,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敢依法宣告无罪,另一方面,因“情节严重”的标准没有明确,极少有罪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到七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造成轻重失衡;有些案件,对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把握不恰当,等等。各地法院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审理此类案件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解释》。《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维护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加大对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问:《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罪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解释》明确了一个以数额为主,兼顾其他情形的标准,厘清了行政处罚法和刑法适用的边界,使打击犯罪的依据明确化、统一化,避免随意性和不公平现象。一是制定了本罪的基本数额标准。《解释》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基本数额标准设置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主要是考虑到本罪的构罪数额不应低于上游犯罪的构罪数额标准,并且参照了盗窃、诈骗等主要上游犯罪的入罪标准来确定本罪的构罪数额,同时也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的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解释及一些高级法院已经制定的数额标准。二是制定了本罪的特殊构罪标准。由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不仅仅是财产权,还妨害了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犯罪数额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罪的危害性,在多数情况下是确定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但并不是唯一标准。为此,《解释》根据行为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对虽没有达到一定数额,甚至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没有财产价值,但妨害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没有数额限制的入罪规定。如,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是设置了兜底条款。基于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少数难以适用前述基本标准和特殊标准的情形,《解释》遵循了一般的立法例,设置了兜底条款。另外,《解释》还进一步释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关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普通野生动物的规定,明确了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者:未知,来源:中新网)
《解释》立足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实际,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的高发、上升态势,对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中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维护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加大对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解释》共十一个条文,从入罪标准、从宽情节、“情节严重”的认定、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罪名的具体适用等方面做了规定。特别是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标准和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建立了以数额为主,兼顾行为次数、行为对象、行为后果等情节的多层次标准,避免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和不公平现象。《解释》还规定了审理此类案件从宽处理的具体情形,既为司法实践中对具有特殊情节的案件予以宽大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和指导,有利于推进非监禁刑的适用,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又对免于刑事处罚和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避免被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为此,记者就《解释》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等,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以下为访谈全文:
问:请介绍《解释》的出台背景和制定过程?
答:近年来,随着侵财犯罪数量的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一直呈上升态势,其犯罪形式、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入罪、出罪和“情节严重”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利于法律统一实施。一方面,由于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相应的数额,有些法院认为只要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对数额很小,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敢依法宣告无罪,另一方面,因“情节严重”的标准没有明确,极少有罪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到七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造成轻重失衡;有些案件,对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把握不恰当,等等。各地法院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审理此类案件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解释》。《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维护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加大对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问:《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罪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解释》明确了一个以数额为主,兼顾其他情形的标准,厘清了行政处罚法和刑法适用的边界,使打击犯罪的依据明确化、统一化,避免随意性和不公平现象。一是制定了本罪的基本数额标准。《解释》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基本数额标准设置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主要是考虑到本罪的构罪数额不应低于上游犯罪的构罪数额标准,并且参照了盗窃、诈骗等主要上游犯罪的入罪标准来确定本罪的构罪数额,同时也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的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解释及一些高级法院已经制定的数额标准。二是制定了本罪的特殊构罪标准。由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不仅仅是财产权,还妨害了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犯罪数额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罪的危害性,在多数情况下是确定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但并不是唯一标准。为此,《解释》根据行为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对虽没有达到一定数额,甚至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没有财产价值,但妨害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没有数额限制的入罪规定。如,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是设置了兜底条款。基于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少数难以适用前述基本标准和特殊标准的情形,《解释》遵循了一般的立法例,设置了兜底条款。另外,《解释》还进一步释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关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普通野生动物的规定,明确了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者:未知,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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