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庆”商标侵权之争
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以下简称宝庆总公司)、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庆首饰公司)是国有性质首饰企业,系我国首批“中华老字号”企业。
2005年-2007年,宝庆首饰公司与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江苏创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煜公司)就宝庆首饰公司拥有的“宝庆”系列注册商标及服务标识等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等事宜陆续签订了3份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连锁公司有权在自己的经营业务中合理使用“宝庆”商标,有权管理、发展、开设“宝庆”加盟店,但加盟店的设立必须报宝庆首饰公司审批,连锁公司应按相应标准向宝庆首饰公司缴纳商标使用费和品牌管理费等。双方合作期间,“宝庆”品牌获得了巨大发展,年销售额达数十亿元,但双方后因协商合资失败而最终合作关系破裂。
2010年8月25日,宝庆总公司、宝庆首饰公司以连锁公司存在多种违约行为,在未经宝庆总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宝庆总公司相类似的商品包装装潢足以使消费者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连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和店面的经营者产生误认,从而削减了宝庆总公司的市场份额,已经给宝庆总公司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且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发函要求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并同时在江苏多地法院提起商标侵权系列诉讼。
而连锁公司认为,根据三份协议,连锁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在自主经营的场所销售连锁公司的自主品牌,即连锁公司有权在中央商场店和中央尚品店销售非宝庆银楼饰品,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连锁公司从未进行相关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连锁公司在销售非宝庆银楼饰品的过程中也明确地标注了宝庆银楼连锁的字样,这足以让消费者对相关商品的来源进行区分,所以也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驳回宝庆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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