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克明”不满“克明”开饭店
因认为自然人李某在饭店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克明KEMING”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陈克明CKM 及图”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发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争议。在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但并未当庭宣判。
李某诉称,两商标不属于同一类别,商品或服务项目不构成类似。“克明KEMING”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为餐馆、茶馆、饭店等。而引证商标“陈克明CKM”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 类面条、面包,而且两商标的标识也不近似,故并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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