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神”变“大神” 宁波法院开庭审理
“六神”品牌,尤其是六神花露水和痱子粉,相信大家都知道。可是,以后你在超市选购的时候还得多瞟一眼了,有可能你买来的这个“六神”一不小心就成了“大神”。近日,宁波奉化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
在1997年,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 2002年2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市场上常有各类仿冒、假冒“六神”商品销售,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原告遂组织了维权人员在市场上进行打假。
2014年11月10日,该公司调查人员郑某在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来到奉化西坞街道的一家超市,购买了标有“舒泊芙大神”标示的痱子粉一盒。之后,公证人员对所购商品予以了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
原告认为,被告超市销售的产品在包装上缩小“舒泊芙”字体,突出“大神”的字体,和原告所拥有的“六神”商标相似,容易误导消费者,从而侵犯原告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及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被告辩称自己从来没有销售过“大神”,因此不存在侵权一说,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过当庭的质证和辩论,法院宣布将择期作出判决。
主审法官说,近两年来,在类似的商标维权诉讼中,被告大多为本地乡村小型超市。乡村假冒商品泛滥,导致小型超市业主在打假中经常“中枪”。比如一些小超市销售的“粤利奥”,就有仿冒著名品牌“奥利奥”之嫌,诸如此类的还有“康帅博”等等。
究其原因,一方面缘于业主贪小,抱着侥幸心理,为谋取不当利益,知假卖假;另一方面,在于业主对仿冒、假冒商品的分辩能力不强,受上级批发商蒙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权产品。
2013年8月30日新修正的《商标法》保留了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销售商在诉讼中,应积极提供相关证据,以免除赔偿责任。
(作者:记者杜金明通讯员冯筏,来源:央广网)-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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