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公司商标遭侵权状告国家工商总局胜诉
2004年,在广州经商的彭先生前往国家工商总局,为自家的打印机墨盒申请了“欣彩”品牌,并于2007年获批通过。谁知2012年,东莞一家企业竟然在国家工商总局同样申请并通过了“欣彩”这一品牌,经营着同类产品。几经交涉无效后,彭先生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撤销对方品牌时,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彭先生将工商总局告上了法庭。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庭裁定彭先生胜诉。
他家销售同产品用的竟是我商标
彭先生告诉记者,他于2004年6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本案引证商标“欣彩”文字商标,并于2007年4月获得注册。2012年时,彭先生意外地发现网上竟有一家来自东莞的厂家,同样使用“欣彩”这个商标,也销售着同类产品。彭先生表示,自己的公司经过近10年的发展,其生产的“欣彩”牌激光打印机墨盒等产品已在行业内有了不小的名气。
“当时是我的一个客户告诉我的,说我们的产品在网上卖得特别便宜。”彭先生说,他连忙上网查看,发现确有其事。“同类产品也是做批发,比我们的便宜太多了。”
见此情景,彭先生连忙在相关网站上进行了查询,结果令他大吃一惊。“他们竟然是用‘硒鼓’为名注册的,卖的就是和我们一样的墨盒!”
原来,激光打印机用于打印的墨粉盒由于早年生产时材料含有元素“硒”,因此俗称为“硒鼓”。“就像电脑的学名是‘计算机’,但现在我们都是叫电脑,这个也是同样的道理。”彭先生说。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上对“欣彩”品牌进行了查询,发现东莞该企业确实以“硒鼓”作为产品进行了注册。而在我国现行的《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上,却并未注明有“硒鼓”这一产品。“业内各大企业都没有针对硒鼓专门进行注册,所以对方就钻了这个‘空子’。”
申诉工商被驳回告上法庭终胜诉
弄清事件原委后,彭先生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抗议,要求对东莞该企业注册的商标进行撤销。但对方却于2014年11月27日驳回了彭先生的申诉。“他们认为,硒鼓是激光打印机墨盒的一部分,是属于两种物品,而不是墨盒的俗称,因此不予撤销。”
无奈之下,彭先生只得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最终结果是彭先生取得胜诉,法院认定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裁定错误,判决予以撤销,并承担相应的受理费用。
本案原告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亮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即“民告官”案件中,老百姓的胜诉率普遍较低,平均仅不到5%,有的地方甚至不到2%,也就是说95%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均是政府胜诉。另外,他还表示,随着人民维权意识的日益加强,以后也会有更多知识产权类案件出现。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更为复杂,对办案人员及代理律师等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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