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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元月施行 善意获取他人技术秘密可使用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6商业秘密网

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技术成果权属纠纷一直较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这个司法解释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单位与职工技术成果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说,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体现的合同自由原则,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   善意获取技术秘密需付费并“保密”   司法解释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技术成果确定为6种   技术成果是技术合同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技术成果”的概念以列举方式确定为6种。司法解释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合同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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