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万元律师代理费之争
官司打完,获得赔偿的当事人却拖欠巨额律师费;律师所起诉追讨,不想有人插进来要分成之海所:按当初合同,理所当然可分得一半代理费之星所:所有服务由其独自承担,想分成是下山摘桃
撰文/董小军
官司打完,获得赔偿的当事人却拖欠巨额律师费;律师所起诉追讨,不想有人插进来要分成
7月20日,江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开庭审理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这称得上是一起奇案:本案原告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律师所原先的当事人——来自温州的80个海产养殖户。案件的起因是,律师所在经过艰苦的工作后,为养殖户们打赢了官司,但没想到,在获得了5700多万元的赔后养殖户却失信不愿按约支付代理费。律师所追讨无着,只得变代理人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在法院开庭时,自知理亏的众被告竟无一人到庭应诉,更让人惊奇的是,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却以第三者身份显身法庭,他们称,这笔没有交清的代理费应该属于他们所有,并因此与原告起了争执。
由此,律师所向当事人追讨代理费的纠纷,变成了两个律师所之间的纷争。
温州养殖户遭遇特大污染,宁波两家律师所成代理人
要说清这起纠纷还得从7年前说起。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温州市龙湾区80个养殖户承包的5620亩养殖塘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关权威部门此后还测定,受污池塘已不适宜养殖。
损失惨重的养殖户强烈要求肇事方赔偿,经过反复交涉,当地有关部门勉强答应以每亩900元赔付,显然,这一赔偿数额远不能低偿养殖户实际受到的损失。
2005年4月,80个养殖户的代表来到宁波,找到了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擅长于代理海事、海商案件,在宁波律师界颇有名气。因为海洋污染属于海事案,由之海所代理这起赔偿案似乎是顺理成章的,农民们找他们应该算是摸对了路子。
但之海所接案后发现,造成这起污染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位于养殖场上游的工业区没有按照规定建造污水处理厂,也没有铺设污水管网,而这属于当地政府的工作责任。之海所由此判断,要彻底解决这起纠纷并非易事,除了需要进行民事诉讼,还可能涉及到行政诉讼,而他们对行政诉讼业务并不熟悉。为此,他们联系了以行政诉讼见长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希望双方一起合作,共同代理这起特大赔偿案。
2005年5月8日,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与来自温州的80个养殖户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如果80个养殖户最终索赔所得在3000万元以内,律师所将不再收取律师费;索赔所得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则超过3000万元部分按3%计算律师费;索赔所得如果超过5000万元,超过5000万元部分按4%计算律师费。三方还约定,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和纠纷,应在宁波当地提起诉讼,由宁波法院解决处理。
此外,两家律师所也在合同中对代理费用的分成作了约定:五五分成,平均分配。
合同签订后,养殖户们向两家律师事务所预付了20万元费用,其中10万元为代理费,10万元为律师差旅费,两家律师事务所各收了10万元。
合作办案成独家服务,养殖户获赔5000多万元
按照两家律师事务所当初的分工,在代理这起污染案时,之海所负责全部民事法律内容,之星所则负责可能的行政诉讼部分。但没有想到,正式着手工作后,出现了一边倒的情况:民事诉讼没有启动,行政诉讼却一个接着一个进行,而且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之星所的两位代理律师先后提起了10多个行政诉讼,被他们告上法庭的除了温州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外,浙江省公安厅、国家环保局等单位都成了被告。这起民告官连环集团诉讼为新中国成立后所罕见,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新华社等媒体作了广泛报道。在经过不懈的努力后,80个养殖户终于等来了一个比较理想的结果:2008年3月,当地有关部门与他们达成协议,所有被污染养殖滩涂由原发包单位收回,给予养殖户每亩10200元的补偿,总计5729万余元。
按照养殖户与两家律师事务所原先订立的合同,由于最后的赔偿数额已超过5000万元,他们共需支付律师代理费991876元。在此案进行过程中,养殖户曾向之星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40万元,加上原先支付的20万元,需再支付391876元律师费。此后,之星律师事务所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养殖户们支付所欠代理费,但都没有结果。去年7月14日,之星律师事务所向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80个养殖户支付余下的391876元律师代理费。
谁该获得代理费,两家律师所起争执
之星所起诉后不久,获得消息的之海所插了进来:他们认为这39万余元的代理费应该归他们所有,并向法院递交了《参加诉讼申请书》,请求以第三人身价参加诉讼。
7月20日,面对空空的被告席,原告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与第三人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为代理费究竟该归谁所有起了争执。
之海所的理由是,原来三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养殖户所支付的代理费由两家律师事务所平分,并有权单独向养殖户主张,现在,养殖户们既然需要支付99万余元的代理费,而之星所已经收取了50万元(预付10万元加上后收取的40万元),因此这剩下的39万余元代理费就应该归其所有了。
在庭审时,之海所承认之星所对污染案的解决起到了主要的作用,但他们同时表示,之海所也曾为养殖户们提供过法律咨询服务,其律师也曾去温州进行调查。而且,既然双方是合作,出力多少就不应成为分配代理费的一个标准。
在之星律师事务所看来,代理养殖户的这起诉讼早已彻底成为了行政诉讼案,之海所的所谓合作参与也早就名存实亡,因此,由他们收取代理费名正言顺。他们认为,律师费是法律服务的对价,原先的合同虽然确定代理费用的分配是双方各得50%,但这有个前提,就是双方都提供了服务,即必须是在既有民事案件又有行政案件的情况之下,而在污染案的代理过程中,之海所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工作,所有的工作都是由之星所完成的,之海所也提供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因此,无论是从情理的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他们都无权收取律师费。之星所甚至提出,在这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之海所负责这个案子的主要律师有一年时间因故处在停业状态,而且,当初之海所已经获得了10万元的代理费,已足以补偿他们的付出了。
庭审结束,法官明确表示,按照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本案被告80个养殖户拖欠39万余元律师费这一事实,但本案的关键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该如何解决,他提议两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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