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忘递诉状 男子坐牢7年
昆明中院承认工作失误,相关书记员涉嫌渎职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可以上诉,这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一些案件也正是通过二审程序得以改判。 然而,昆明市一当事人一审被判刑后将上诉状递交昆明市中院,却因法院书记员工作疏忽导致上诉状“失踪”。于是,一审判决生效,他坐了七年的牢。出狱后他走上了寻找真相的漫漫长路。 明明上诉却未二审 陶云江1994年任昆明小哨建筑经营公司经理,负责工程方面的事宜。1995年3月,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公司名称也变成了昆明小哨建筑装饰经营公司。陶云江说,尽管公司有所变更,但当时自己仍在公司里负责相关业务。 1996年,陶云江在老家时突然被警察带走,理由是私刻公章进行诈骗。此案1997年初被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陶云江被指控“冒用昆明小哨建筑装饰经营公司名义,私刻印章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借款协议”等4起犯罪事实,认定的诈骗金额达40多万元。1997年7月,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陶云江有期徒刑10年。 1997年8月27日,陶云江接到了一审判决。按判决书所说,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让陶云江看到了希望。于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他向看守所管教要纸和笔写了上诉状。几天后追问时,管教说已经交给了昆明中院。 然而,焦急盼望消息的陶云江最终等到的不是二审立案通知书。1997年10月16日一大早,陶云江被要求收拾东西,并被告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当天起要从看守所转入监狱服刑,这对陶云江无异于晴天霹雳。他说:“二审既没审也没判,为什么我就要去坐牢了?”交接时他见到了管教,对方再次肯定地告诉他上诉状已经交给昆明中院了。 从入狱那天开始,陶云江就开始写信给昆明中院、检察院、官渡区人民法院、人大等部门讨说法,但直到自己减刑3年,于2003年4月出狱,这件事仍然没有任何说法。 法院承认工作失误 出狱后,陶云江仍不断找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在公安机关“大接访”期间,他到云南省公安厅反映自己的上诉状去向不明,公安机关出具了《回告书》,证明“1997年9月5日看守所民警按照法定期限内,将你的上诉状转交给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下子,陶云江坚信问题出在法院。他找到了当时的昆明市中院院长,此案终于引起了法院的高度重视,事情由此开始进入调查程序。 2010年8月12日,昆明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新闻发言人兰昆就此事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坦言,当年陶云江的上诉状确实送到了昆明中院,但因为书记员的疏忽,没有送到相关法庭和法院。 “这的确是我们的失误。”他说,2005年陶云江来申诉时法院认为“此事如果属实,等于法院剥夺了被告的上诉权,是非常严重的”,立即组织了调查组。 调查结果表明,当年这份上诉状确实到了昆明中院。按程序,上诉状要转到官渡区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在起诉期内,然后决定是否立案,但收下上诉状的书记员因工作疏忽,没有转到法院,导致此案没有作为上诉案件立案。 “我们认识到了中院的失误后,开始积极工作、挽回影响。”兰昆说,中院启动了再审程序、撤销了原判、将案件发回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但此案经过四次开庭仍未审结的主要原因,是陶云江心里有气不配合,甚至在庭审中转身就走。“他说有证明自己没有私刻公章的证据,我们觉得这是好事情,希望他在庭上出示,让案子公正地审理。” 兰昆表示,对出错的书记员肯定要处理,“如果陶云江被判无罪,处理就会更重,因为书记员的行为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陶云江还可以走司法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法学专家 书记员涉嫌渎职 北师大刑科院教师黄晓亮等分析,上诉权被侵犯不代表实体权利被侵犯,因为当事人是否是诈骗罪还未明确。就书记员的行为而言,如果当事人真系无罪,则其可能涉嫌渎职。目前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的做法是有道理的,这是为了纠正其原先过错、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至于责任人,可以依照《法官法》进行追究。 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东认为,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要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利,而昆明中院的失误变相剥夺了当事人权利,这种剥夺有可能导致案件的不公正。 据新华社(作者:,来源:)- 上一篇:这种融资方式缘何不叫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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