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为知识产权“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明确规定,合法有效的公证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可以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对于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特别是对于那些不易保全的证据,公证应该是最方便、最有效的固定证据并保全证据的手段。
证据公证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应用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其中,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证据公证应用最为广泛。2007年至2009年的涉公证证据案件数,均占所属类型案件总量的50%以上。
——摘自省高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公证证据审查与采信的调研报告》
由于近年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不断普及,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增加,网络公证证据数量增长最为明显。2007年192件,2008年380件,2009年933件。
——摘自省高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公证证据审查与采信的调研报告》
在涉及网络邮购产品的公证中,如果仅对邮寄来的产品进行公证保全,就无法反映邮寄前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过程,也无法证明该产品确系邮递单上的寄件人寄发。
——摘自省高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公证证据审查与采信的调研报告》
公证保全侵权产品证据
家纺行业是我省余杭地区重要的特色产业,很多家纺企业靠自主研发产品,成功地拓展了市场。但与此同时,当地家纺企业遇到产品被侵权的情况也非常普遍。
说起产品被侵权的事情,杭州艺龙家纺装饰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感触颇深。艺龙公司正是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捍卫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去年初,艺龙公司发现萧山一家企业在大量销售与他们的专利产品相似度极高的窗帘,于是给对方发去了律师函。但对方并没有就此停止侵权行为,公司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杭州市禹航公证处公证员王伟杰告诉记者:“当时我们和企业代表以顾客的名义,去侵权企业的销售点购买窗帘。对方的警觉性很高,在好几个回合‘猫捉老鼠’的较量之后,终于取得了足够有力的证据。”
铁证面前,侵权企业赔偿了艺龙公司的损失,并停止了侵权行为。
网络维权的尚方宝剑
抢注域名、非法链接、网上人身攻击……近年来,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在这些案件中,电子合同、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都能作为证据在打官司时使用。
然而,由于网页的更新速度非常快,而从被侵权到诉讼往往要经过几个月的时间,如果不事先将证据固定下来,等到了对簿公堂的时候,证据有可能就消失了。因此,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成了不少被侵权者维权的尚方宝剑,数量成倍增长。
义乌一家品牌服饰公司,持有某一注册商标。该公司发现在河北有一家服饰厂开办的网站,其内容涉嫌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权。为取得证据提起诉讼,公司向义乌市公证处申请对这个网站的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于是,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打开这个网站,公证处对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并出具了公证书。之后,该公司胜诉,网站被强制关闭。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城市的公证机构,对于网络证据的取证程序并没有统一规定。为确保网络证据保全的真实性、公正性,我省的一些公证机构在实践操作中,摸索出了一些适用于此类公证的操作流程。
杭州国立公证处公证员徐小蔚告诉记者:“一般而言,网上取证我们都会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操作之前,先要‘清洁电脑’,删除临时文件。具体取证过程中,公证员要对电脑操作步骤、时间和进入网页的先后顺序,直至复制网页内容的过程,实时监督。通过打印、截屏保存或截屏打印、屏幕摄像等程序,把网络上的内容固定下来,做成公证书。旨在让使用该公证书的人(主要是法官),能够通过公证书再现网络上的内容。”
完善网购取证证据链
宁波的戚先生是某戏剧作品《桃花梦》的创作者。2008年5月,他发现有人未经允许把他的作品拍成了成了影视剧,还制作成VCD,在一些网购网站上出售营利。
戚先生决定捍卫自己的著作权。
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公证员胡海波告诉记者,办理这样的公证,关键在于完善证据链,让人确信网购的证物就是我们收到的证物。于是,公证员认真分析了网购的特点,并对常用的取证方式逐项套用,寻找出了一套较为周全的取证方法:
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戚先生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网上注册、购买、付款的操作,公证员用屏幕录像保全其操作过程;几天后,网站通过快递公司将网购商品送至申请人指定地点,公证员对商品送达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对送达商品和相关单据进行保全;最后,申请人根据网站上显示的联系电话,用电话对网购情况向出售人查询,查询发货情况、邮寄情况,送达地点。
“最后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我们对其通话过程进行录音,达到发货人自认的效果,‘链条的缺口’被补上了。”
很快,戚先生就通过调解的方式,从侵权的网站那里,得到了合理的赔偿。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成为他打赢官司最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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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克“1.52%”是努力方向
近日,省高院民三庭与省司法厅公管处、省公证协会召开座谈会。会上,一份名为《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公证证据审查与采信的调研报告》新鲜出炉。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客体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侵权证据的易灭性等特点,导致权利人对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收集比其他民事诉讼活动更加复杂和困难。为及时、有效维护权利,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通过公证方式取证。”
省高院民三庭庭长周根才介绍说,公证取证为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存提供了便利可靠的途径,既有利于当事人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高效解决各类纠纷。
报告显示,2007年至2009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5583件,而同期全省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公证证据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就有3656件,占到了全部案件总数的65.48%,并且呈现出了明显的增长态势。
涉公证证据的案件数量和比重不断增加,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根据法津规定,公证证据的效力优于一般证据,证据一经保全公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证明的,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且近年来,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多,而域外证据必须经过公证、认证等特别程序。
3年间,全省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据经过公证的案件,有72.85%是以调解或和解撤诉方式结案的。
通过公证方式进行取证,使多数案件中的侵权证据得以固定,同时还因为公证在证据效力上的优势,使得双方更容易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达成协议。
报告还显示,2007年至2009年,全省因为存在瑕疵而未被采信的公证证据有92个,占公证证据总数的1.52%。 “尽管这个数字占总数的比例不算大,却为全省公证机构指明了努力的方向。”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公证协会会长陈志忠表示,“全省公证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完善工作机制与管理模式,积极探讨网络公证的可行性,更好地解决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证据公证证据瑕疵问题,让证据公证证据在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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