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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追索加班费要自己举证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但不提供将承担后果

  昨日,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司法解释除重点提及追索加班费案件的举证问题外,还完善了现行法律非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劳动争议案的处理。

  司法解释主要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明确细化了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

  孙军工说,“就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而言,这是一个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孙军工介绍,针对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

  企业与职工须平等协商加班

  司法解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最高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现行法律对追索加班费的案件举证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类似案件中,一般劳动者举证都比较困难,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自觉拿出证据。该法条实际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对于加班行为,最高院认为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加班。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加班应支付加班费,但是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链接

  中秋、国庆加班应支付300%加班费

  中秋、国庆两个长假临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日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节假日期间安排加班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据介绍,中秋节、“十一”假期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节假日,分别为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2日、3日;二是休息日,分别为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共6天。北京人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基于假期分类不同,加班费支付方法也略有不同。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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