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1勿将“滞纳金”当违约金案例: 有电器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逾期付款的,要按每天千分之一向电器公司支付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电器公司依约交货,但建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电器公司经催讨未成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应支付货款和承担违约的责任,但是合同中关于滞纳金的约定不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该约定无效。法院以此认定该合同实际没有约定违约金,因此电器公司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唐炳洪律师点评: 我国长期以来对滞纳金的性质存有争议,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中,约定滞纳金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 目前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的滞纳金只存在于税收、水、电、煤气、对违法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公用事业收费中,明显带有国家公权力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滞纳金的认定也不一样,有的法院认为属于损失赔偿约定,有的法院则不认可。 从合同法的性质和规定来看,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滞纳金,还有些约定罚款等,都不符合合同的性质要求。因此为了稳妥起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通过明确约定违约金或约定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就有了法律依据,能得到法院的支持。2仅有代表人签字,合同不作数案例: 李某因承包工程需要,与甲公司联系租赁钢管事宜。签订租赁合同时,甲公司作为出租方盖了章,由于李某还未确定挂靠单位,因此合同上承租方一栏未填写,李某作为承租方的代表人签名。 然而,甲公司履约之后,李某及挂靠的建筑公司并没有按约定支付租金。甲公司便以李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此时,李某改口称,他并没有租赁过钢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租赁合同没有承租方,李某签名属于代表,不是合同当事人,故合同不成立,另外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是承租人,故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唐炳洪律师点评: 合同的完整性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个合同至少要有主体、标的和数量三个最基本的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合同成立的,则合同不能成立。 本案中正因为缺少了承租方这一主体,故导致甲公司败诉。因此,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内容应约定完整,有关签章应准确。
3“最后通牒”不能替代《解约通知》案例: 某公司为新建厂房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化工车间待规划设计批准后施工。由于该车间的厂房性质及审批原因,在合同签订后长久,规划设计才获批准。但此时,所批准的设计有非常大的变化,合同原约定的工程价款已无法执行。 为此双方协商重新确定工程价格,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于是,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其在三天内开始施工,有关工程款的调整按合同原约定处理,否则视同自动放弃合同权利,发包方将另行招标。 由于承包方对此通知不予理睬,发包方便在通知后的第七天将工程发包给了其他建筑公司。双方纠纷由此而发。唐炳洪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变更未能协商一致的,原合同应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定作人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作为本案的发包方,在双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时,有权通知承包方解除施工合同,但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一方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本案中,发包方虽然发出了要求限期施工,否则视为放弃合同权利的通知,但该通知不能理解为是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之间合同要解除,还需要在限期施工的三天期满后再发出一份解除合同的通知,这样才算正式解约。由于发包方没有按此程序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借款合同≠借条案例: 吴某向赵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为一年。赵某第二天将50万元现金交与吴某,但未索要收条。 借期满后,吴某尚欠余款25万元及利息均未归还。赵某催讨未果后告上法庭,借款合同成了惟一的证据。 案件审理时,吴某却称借款合同是真,但因赵某没有将50万元借款交付给他,故该借款合同并未成立。由于赵某不能提供将50万元借款交付给吴某和吴某归还借款的任何其他凭证,也不能向法院提供借款的款项来源证明,法院最终判决赵某败诉。唐炳洪律师点评: 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要在交付借款后合同才生效,双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只是合同的成立,并不是合同的生效。因此,当事人交付借款时,应向对方索要收条、欠条、借条等以证明借款已经交付。 此外,为了防止虚假诉讼的产生,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出借方提供借款的款项来源证明,以证明确实有借款交付的事实。因此,涉及民间借贷时,建议出借方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对方,用以证明交付借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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