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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路易威登马利蒂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有关路易威登马利蒂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编者按:4月16日,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2009年度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现对十大案件一一解读――

  案情简介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系“LV”、“LOUISVUITTO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仲雯公司注册成立于2001年4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皮革制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服装等。被告吴蓓雯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林益仲系该公司经理,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经营人。

  被告吴蓓雯、林益仲为经营便利设立了被告仲雯公司,长期从事销售假冒各类名牌箱包的违法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02年、2004年对被告仲雯公司、被告吴蓓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进行了两次查处,查扣了假冒“LV”、“CHANEL”等商标的各类侵权商品。但各被告并未停止实施侵权行为,2008年8月2日,被告吴蓓雯、林益仲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仲雯公司的经营场所查获并扣押了假冒“LV”、“CHANEL”、“GUCCI”、“ROLEX”等国际知名商标的商品共计251件。上海市公安局对三名被告的犯罪行为侦查终结后,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仲雯公司、吴蓓雯、林益仲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并处以了相应的刑罚。

  2009年1月13日,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三被告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先后于2002年、2004年、2008年分别被行政处罚或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而在有关行政部门各次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均含有假冒原告“LV”、“LOUISVUITTON”等注册商标的商品,故而可以认定三名被告已经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主观故意明显,持续时间较长,利用原告注册商标极高的知名度和商誉获利的动机和效果明显,且数次被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中,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均占多数,应当酌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除了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之外,依法判令三被告按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人民币五十万元负担赔偿责任。

  判决宣告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件点评

  该案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法律弥补损害、制止侵权的功能,社会影响较大,社会效果较好。该案原告路易威登公司及其“LV”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而本案诉讼之前,媒体已经广泛报道了三被告涉嫌向著名歌星席琳?迪翁销售假冒商品,社会影响较大,媒体对本案审理非常关注。判决后,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等媒体都对审理情况作了报道。该案在法律适用上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1、个人侵权行为与公司侵权行为混同或者并存,不能以职务行为为由免除个人侵权民事责任;2、对于故意侵权、反复侵权、长期侵权的行为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加大赔偿力度;3、只有确有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法定赔偿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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