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生产的商标权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6商业秘密网
贴牌生产,基本含义为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任务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厂家生产,之后将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
贴牌生产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输出,包括索尼、IBM、戴尔、惠普等大型跨国企业在内的海外扩张基本方式就是利用当地的工厂进行贴牌生产。这种知识产权输出主要包括专利技术、商标在内的工业知识产权的输出,其中以商标为载体的品牌输出对贴牌生产者的潜在风险最大。
常见的商标风险
1、定作方不是合法的商标权利人,既不是商标所有权人,也不是商标使用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贴牌生产企业如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作合理审查义务,没有要求定作方提供商标所有权证书或商标使用权相关证明,势必存在侵犯商标权的极大风险,卷入假冒他人商标生产商品的侵权行为中。如果定作方的行为构成侵权,那么贴牌生产企业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2、定作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目标商标下的商品
有时候,定作方许可贴牌生产企业使用自己的商标,从中收取商标使用费,而不再支付加工费等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贴牌生产企业实际上是贴附目标商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贴牌生产合同转化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加工方实际成为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一旦双方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贴牌生产企业则应按照商标许可的程序进行备案,否则易违反法律规定。有时候贴牌生产企业虽然经过了定作方的同意并订立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在市场上销售时,未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厂名和厂址,也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3、贴牌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标注
《商标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就要求贴牌生产企业按要求标注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否则也会违反法律规定。
企业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重视合同的签订。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有效证据,因此在合同中约定有关条款成为必要。
审查定作方的商标权利证明。由于贴牌生产比其他经营行为更容易导致知识产权纠纷,贴牌生产企业应当时刻注意保护自己,在签订合同前应要求定作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提供商标注册复印件时,应由定作方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或商标局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以确保定作方是合法的商标使用权人。
加强贴牌产品商标标识的标注。我国《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生产行为和经营行为均做了详尽的规定。作为贴牌生产企业,在产生贴牌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引人误解或虚假的产品标识,不得假冒或冒充注册商标,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地。贴牌产品及内外包装上标注应当一致。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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