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经销商岂能据为己有
“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本应补给消费者,但是温州永嘉县的一商户却想据为己有。在县消保委的介入之下,商户的这一行为受到了制止。 消费者徐先生前些日子在岩头镇某家电经销处购买液晶电视机。经过讨价还价,他最终以3800元买下了这台原价为4999元的液晶电视机。在安装后,家电经销商向徐先生索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用于申报“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并声称该补贴将由家电经销商取得。 然而,徐先生对此不答应了。他认为,在购买过程中,经销商对消费者隐瞒了该产品享受“家电下乡补贴”这一事实,意图将原本属于消费者的“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据为己有。自行交涉未果后,徐先生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 对此,经销商坚持认为,徐先生的购买价格3800元已经远远低于享受“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因此13%的财政补贴理应由商家取得。 永嘉县消保人员认为,根据《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销售网点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时,“家电下乡”标识卡应严格做到 “卡随货走”;农民申领补贴时,应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及标识卡申领。 消保人员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销商在未和当事人充分协商并告知该“家电下乡”产品补贴兑付的真实情况下,擅自将原本属于消费者的“家电下乡”标识卡据为已有,违反了消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 经过调解,经销商最终同意交还“家电下乡”标识卡。
来源: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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