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查财产”合法化:护婚姻还是损互信?
一位刚结婚的年轻人近日在网上浏览相关法规。(新华社发)
if(picResCount>0){ document.getElementById("picres").style.display="block"; document.write(""); }新华社济南电 济南市最近通过的一项法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证件到相关部门有权查询配偶的财产。这项旨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条文引发网民的争议:一方权益得到保证的同时是否侵害对方的隐私权?新法是保护婚姻还是会影响夫妻信任?更有网友认为,这场争论的背后实际反映出当下人们对婚姻家庭责任感的缺失。
“财产互查”可防“人财两空”?
这部备受关注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强说,在一些离婚案件中,一方通过转移、隐匿和出售等方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让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吃亏的事件时有发生。而男方往往在经济实力方面处于强势地位,女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这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女方在家庭共有财产方面的知情权。
傅强介绍,在夫妻共有财产中,除了房产转移必须经夫妻双方签字外,像车辆和存款都不需要双方签字,可以直接转移。比如最常见的一种转移财产方法是一方将其名下的存款转账或者提现,甚至捏造债务。这种情况一般很难举证。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进行了一项3075人参与的网络民意调查。结果显示,47.1%的人支持夫妻互查财产,27.3%的人反对,另外25.6%的人表示“不好说”。
“中国网事”记者通过QQ、MSN等聊天工具随机采访了一些网民,发现众多已过“七年之痒”的“70后”对这项立法支持率最高,其中绝大多数女性选择“赞成双方财产公开可查”,而表示反对的多数为男性。
“70后”网民“太阳雨”说,夫妻一方离婚前转移财产,另一方不仅在感情上受伤害,而且精神上也蒙受损失。这项立法避免“人财两空”,保护婚姻弱势一方权益。
不过也有人担忧,认为这是“重女轻男”的规定。男人往往只是留点儿“私房钱”,用于平时的应酬和周转,如果赋予妻子查丈夫财产的权利,会不会形成保护了女性权益却损害了男性权益的立法效果呢?
有网友更是调侃道:“只许我查他,不准他查我。我查他是为了证明他对我是坦诚的,他查我就是对我不信任!”
保护婚姻还是破坏互信?
其实,允许夫妻互查财产,济南并非第一,去年《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已经开此先例,并引发社会舆论关注,众多网民甚至围绕着这一法规的利弊展开调查讨论。在婚姻关系越来越脆弱的当下,允许夫妻互查财产,到底是对婚姻的保护还是破坏?
不少网民发帖表示,夫妻之间感情和婚姻的维系,依靠的是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尊重。除非有迹象表明婚姻已经出现问题,正常情况下去查账就意味着不信任。
“立法规定夫妻可互查对方财产,除了到恩断义绝时派得上用场,真正在日常生活中实行,恐怕没有什么可行性。”网民“赵化鲁”说。
网民“丁香走廊”说,虽然理智上觉得能接受,但感情上感觉疙疙瘩瘩的,关键是一起生活的话得到与付出都不好计算。“持反对意见的大多数是男方,但如果没有什么隐瞒的,为什么要怕被查?”傅强说。
上海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也认为,应当相信大多数婚姻是稳定的,其实不是互查财产导致婚姻关系不稳定,而是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亟须互查财产。
不过部分法律专家也表示,由于有了可以查询的权利,一方或者双方可能会经常疑神疑鬼地背地里查询对方的财产,导致夫妻间互相猜忌,进而丧失婚姻存续的信任基础。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米良渝认为,夫妻虽共同生活,但有着独立的人格和各自财产权、隐私权,若一方调查另一方,会导致互信感降低,夫妻感情恶化。
立竿见影还是一纸空文?
尽管济南市出台的新规是基于“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做出的,但这项法规面临的执行难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傅强说,夫妻双方互查财产的可操作性不大。比如中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遵循为存款人保密原则,要查必须通过法院到银行账户查询;车管部门也有公安保密条例,对于财产互查也表示拒绝。
济南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也坦言,夫妻一方可持相关证件到工商部门查询对方开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如出资额、股东变动情况等。但企业财务状况等涉及个人财产的细节数据工商部门并不掌握,因而对夫妻一方了解对方财产作用有限。
“这一方面是相关部门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另一方面也在于法律本身就没有约束力,没有设定相关的处罚条款。”傅强说,比如这项法规只在广州、济南等少数城市执行,如果夫妻一方将财产购置在外地,那这项条款就成了一纸空文。
许多网民认为,由于不具操作性,《规定》的实际效果可能有限,其象征意义要大于实际意义。家庭的共有财产,最根本的掌控杠杆还是夫妻间的感情。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来源:)- 上一篇:抢工不如落实公平工资福利观
- 下一篇:商品退货,附加费用谁承担?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