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内人"撕开商业贿赂内幕
商业贿赂行为一般藏在深深的幕后,其详情鲜为人知。最近,半月谈组织记者深入部分商业贿赂较为严重的领域展开调查,"圈内人"撕开了层层内幕,使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勾当"浮出水面"。 (政府采购)"身为国家干部却做着那些肮脏事" [自述者] 刘新平(化名):曾经从事清障拖车营销工作多年,所销车辆主要被交警、城管和高速公路管理等政府部门采购。 [口述实录] 市场营销,回扣是必不可少的。不过,送多少,送什么,因人因车而定。一辆价位在20万元的车,"公关营销"成本最多不超过2万元。 通过别人介绍,河南某地城管部门的负责人答应购买一台车,但迟迟不肯下单。后来我得知他有一个18岁的儿子,就表示要给他儿子买手机。他含糊其辞地说:"再说吧!"我心里有数了,立即托人从广州带回一台价值5000多元的手机送了过去,销售车单很快就签了下来。收受回扣一般都不会爽快答应,但千万不要把他们的推辞当真。 也有少数人直截了当。重庆一地级市交警队下属的一家公司买了我公司一辆车,就明着索要10000元现金,我私下里把钱给了买车的负责人。 回扣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但它绝不是简单的送与收的问题,如果对方信不过你,你有再多的钱也送不出去。为了营销汽车,我几乎每天都在陪吃陪喝拉关系。在河南郑州期间,通过别人介绍,我找到某区城管部门的领导。一见面,我就将特意买的一条好烟放在他桌上,他连看都没看一眼,就扔到地上说:"我不抽这烟!"我赶紧捡起来放在座位边上,赔着笑脸自嘲道:"烟是差了点啊!"然后马上转移话题跟他聊我们的车。临走时,我假装忘记带烟就与他道别。第二次再去时,他明显热情多了。其实,他当时的举动是在考验我,如果我死心眼信了他的话,把烟带走,日后就是再送上10条好烟也无济于事。 只要搞好关系,政府招标采购只是一种形式。一次我得知,西南地区某高速公路公司要招标购买4台拖车。我利用公司多年积累的关系,接近这家公司的董事长。一来二去,彼此就熟了。当时我们公司报价是每辆19.8万元,在开标前一天晚上,高速公路公司的内部知情人士在其授意下私下打电话告诉我,招标底价是每辆19万元,有一家公司报了19.6万元。在他的协助下,我们半夜把重做的标书偷换进去。第二天一开标,我们公司如愿以偿。 收了好处,就要适时地投桃报李,这样关系才能不断巩固。一次偶然的机会我打听到这位董事长有点好色,就提出去"放松放松",他和公司的一位副总一番推脱之后欣然成行。我们来到一家四星级宾馆,在安排妥当后,我就退出来埋单等候,应付可能出现的意外。想着他们身为国家干部却做着那些肮脏事,心里真不是滋味。 过后,他又拐弯抹角向我索贿。一天,他打电话跟我说:"小刘,我在商场看中了一台背投电视,你来帮我参考参考?"我心领神会,立即赶过去,待我赶到时,他已经走了。售货员告诉我背投电视总价1.4万元,他交了1000元定金,留了地址。我咬咬牙付清了余款。 [记者点评] 刘新平的自述揭示了商业贿赂中的几个关键问题:一、"回扣必不可少";二、要讲究送的方式,保障权钱交易的"安全";三、要持续送,建立长期的权钱交易网络。当前商业贿赂的普遍性、隐蔽性由此可见一斑。 (开发建设)"关系不到位、实力不够雄厚的开发商想陪还轮不上" [自述者] 李南:西南某市房地产商人。 [口述实录] 春节、中秋、国庆等节日,是与官员联络感情的最佳时机。根据各个城市的经济情况、官员所处位置以及帮助自己的程度,我心里有一个好处费的"价目表"。以西部中等城市为例,科级干部5000元,处级干部1万~2万元,局级干部则需要3万~5万元才拿得出手。用来疏通关系的好处费几年算下来,大概占到楼盘总成本的2%~3%。 那些干部都懂得起(方言,即知道其中奥妙)。我们把钱用报纸一包,放到档案袋里,电话里说有个急件报批,对方就明白了,见面把文件袋给对方就完事。有时遇到嫩一点的干部,还会友情提示他不要把钱的事透露给老婆孩子,也不要马上存银行,因为纪检监察部门往往是从这些环节入手的。 有的开发商送钱大方,有的则比较小气。如果送少了,不但达不到"公关"效果,可能还会起反作用。有的干部收到一两千元的红包,直接交给纪检部门换政绩了。收得多往往舍不得交,抓大放小嘛。 看哪个房地产商做得成功,看他的繁忙程度就知道了。有的周末节假日都忙得见不到人,大多数情况下是陪领导干部钓鱼、旅游、消遣去了。关系不到位、实力不够雄厚的开发商想陪还轮不上呢。 [记者点评] 不法商人在获取关系的过程中同样面临激烈竞争,强者才能有行贿的资格,行贿就能从官员手中得到不法利益。另一方面,有些政府部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腐败官员才得以操纵权柄,待价而沽,造就了权钱交易的"卖方市场"。 (医药购销)"收回扣成了风气,已经不算做坏事了" [自述者] 刘刚、汪峰、梁兰等:四川省一些医药企业的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经营公司销售人员。 [口述实录] 药贩子进医院,一般来说,至少要打通7道关。从院长开始,接下去就是分管药品的副院长、药剂科主任、库房管理人员、临床医生、会计或者财务科长,以及统计回扣药品使用数量的工作人员。 医药代表会经常性地与医生联系,每月与医生结算,所有回扣都由医药代表先行垫付,等医院将药款支付给医药公司后,医药代表再向公司支取回扣,以电话票、餐饮发票等冲抵,为向公司冲抵回扣款,他们有时还得去购买假发票。 有意思的是,接受回扣的医生中,有些是公认的"好人",只是在被查处之后才贴上"黑心大夫"的标签。这可能是由于现在一些医院里收回扣成了风气,已经不算做坏事了。 现在的医生非常谨慎,如果不是长期合作的医药企业"孝敬"的东西,一般不会收。医药代表需要通过长时间的感情投入才会慢慢获得医生的信任。哪个医生喜欢喝酒,哪个医生喜欢打牌,哪个医生喜欢洗桑拿,都是医药代表需要掌握的。对症下药方能医治"百病"。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按时支付医生的药品回扣。 [记者点评] 医药行业的年均毛利润逐年下降,药价则在不断上涨,其中的差价大多用于回扣。 (产权交易)"为了在公司账上做平,副总经理叫人开了一张假发票" [自述者] 王小苏、陈文海、戴一飒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开发经理、销售经理。 [口述实录] 2000年我们启动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需要把重庆市酿造调味品公司下属嘉陵酿造厂(国有企业)在五里店的那块地买过来。在谈判过程中,酿造调味品公司总经理汪其伟提出,等我们的商品房修好后,"给他优惠一点"。当时公司的项目已经上马,如果拿不到这块地公司的损失将很大。我们提出可以送他一套小户型的房子,汪其伟也没有表示反对。随后,我们"理所当然"买下了嘉陵酿造厂的那块地,而且价格之低超过我们的预期。 那块地是公家的,卖多卖少对汪其伟并不重要,他关心的是我们的房子。后来他找到我,说他想要130多平方米的房子,我算了一下,汪其伟购买的三室二厅的房子总价要32万多元,最后只收了他10万多。 为了掩人耳目,他要求开发票和签合同都要按我们对外公布的市价。我们也觉得这样比较安全,就按该房总价开出了全额发票。为了在账上做平,副总经理就叫工程部的人到一家涂料厂开了一张空白工程发票,假装买进了21.42万元的涂料,然后财务部用工程款的名义冲抵了汪其伟的房款。同时,财务部出纳为了平衡出纳账,还开出了21.42万元的收据做进账里。 [记者点评] 当"贿赂"披上"商业"外衣,在"潜规则"中运作,发现和取证的困难可想而知。
反商业贿赂之剑: 锋利些,再锋利些 ---铲除商业贿赂这颗"毒瘤"(之二) ■ 半月谈记者 王民 李俊义 贺大为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现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与人情往来纠缠不清,商业贿赂如何定性?面对层层包裹的交易黑幕,执法者怎样一探就里?世人对"潜规则"的默认和屈从,会冲决道德的底线吗? 种种挑战接踵而至,反商业贿赂绝非易事。 校正失衡的处罚杠杆 我国现行反商业贿赂法律不但分散,而且存在严重不足:商业贿赂的概念有待进一步明确,亟须辨析界定贿赂与不正当竞争、一般贿赂与商业贿赂之间的关系;规定的商业贿赂范围过小,仅限于商品销售和购买过程;违法成本较低,行贿者往往"献出一只鸡而换回一头牛";等等。为此,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在今年两会上专门就制订反商业贿赂法提出议案。 与法律分散相对应的是治理过程中的多头管理。律师田文昌指出,商业贿赂行为涉及行贿和受贿双方,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应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受贿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商业贿赂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由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司法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机制,特别是线索移送制度不健全,阻碍了大量案件经由行政执法部门进入司法程序,所以出现了很多'以罚代处''以罚代刑'或'只处不罚'的现象。"全国政协委员梁燕君的话很在理。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透露,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诉讼案件有3000多件,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只有二三件,不到1‰。 在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基本思路方面,专家建议加大民事和行政的处罚力度。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任建明指出:"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特别重视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处罚,这种原则不一定就能达到遏制的目的。一些国家成功反对商业贿赂的实践也表明,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是正确的选择。一些行政处罚措施,例如施以行政性罚款,取消贿赂企业的市场资格,甚至吊销其执照等,对企业而言都是巨大的经济代价。" 规范失范的行政权力 商业腐败总体形势严重,但不同行业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有关专家认为,腐败严重的行业或领域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中的一种或多种:该行业市场发育还不充分、不完善;政府对该行业的管制和法律框架还存在问题或缺陷;垄断特征明显(行业垄断、企业垄断,包括地方保护性垄断);市场主体鱼龙混杂,竞争失序。这些问题与行政权力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当前我国反商业贿赂重点治理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等领域也与相关特征一一对应。这些特征已经触及商业贿赂中的深层次问题,只有公共权力商业化运作的渠道被彻底阻断,商业贿赂才会真正失去其生长的土壤。这需要政府在管理的透明化、法治化等方面,做出更大努力。 中央党校研究室赵杰教授进一步指出,反商业贿赂重点应是规范政府权力的运作,并利用司法、审计等社会力量来规范商业交易行为。反商业贿赂这种立足于促进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努力,与规范政府行政权力这种政府自身建设的努力,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需要同步考虑其治理对策、观察其治理效率。 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 商业贿赂大多是"一对一",交易时往往没有第三方在场,因此十分隐蔽。 会计制度不健全将商业贿赂埋藏得更深。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企业通过虚开劳务费用发票或者购买假发票,虚增企业销售成本,冲抵红包、回扣所花费的商业贿赂费用。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调动精干力量深入调查,发现江西省一医药生产企业近两年半在销售费用中虚列劳务费用发票高达6030万元,其中相当部分进了医院、医生的腰包。 司法机关重究受贿者、轻处行贿者的反腐败思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商业贿赂。一些地方的公安、检察机关片面追求案件的侦破率、胜诉率,与行贿者达成某种默契,只要其指控受贿者就疏于追究。多数惯于以贿赂取胜的商人和企业因此有恃无恐。 反商业贿赂过程中也存在地方保护。2005年8月,赣西某县工商局查获县内8家乡镇卫生院接受医药公司回扣,涉案金额达120多万元。为了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工商部门准备联合当地检察机关查办这起案件,但令人费解的是当地政府领导竟责令检察机关不得作为,检察官们无奈中途退场。时至今日,这一案件仍然没有结案。 寻求广泛的社会支持 "有些单位间的商业贿赂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全国政协委员、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杨先明感叹之余分析指出,"这是因为行贿和受贿双方都习以为常,不认为这种交易有什么不妥。"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厅长陆炳华说,当某种违法现象一旦形成"潜规则",在人们的脑海里形成一种"习惯"、"正常"的概念后,要想一下子"重新洗牌"是很难的。 商业贿赂的危害不亚于其他形式的腐败,但不少人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半月谈记者和一些纪委干部探讨时发现,官员一旦涉嫌贪污、人事或司法腐败而被"双规"时,其同事朋友多数避之唯恐不及,生怕有所牵连;但查处一般商业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却不断有人为其说情,"因为说情者也误认为这不是重大的原则性问题"。 认知模糊的最大害处在于打击商业贿赂缺少群众基础。因为任何政策法律一旦离开群众的积极支持,不仅实施困难,执行力和实施效果也会打折扣。 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建议,各地应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尤其是媒体力量,对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常规的表现形式广为宣传,形成一定的舆论氛围;司法部门要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公之于众,形成威慑力;商业贿赂的存在,大多与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失范有着必然联系,有必要加强职业道德约束,重建职业荣誉感。 反商业贿赂是系统工程,法德并举,才能标本兼治。 美国四大机制力遏商业贿赂 ---铲除商业贿赂这颗"毒瘤"(之三) ■ 半月谈驻华盛顿记者 王振华
美国经济是世界上最典型的市场经济。市场的无形之手决定着所有经济组成部分的运行,市场的供求需要决定着生产和服务。同时政府努力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服务和监管,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和保证作用。在成熟的市场公平运作和有力的法律监管下,商业贿赂几乎没有立足之地。 从美国的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管方面来看,使商业贿赂难以生存的主要有这样几个机制: 反垄断机制。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也是商业贿赂的首要滋生条件。如果某些资源、产品、服务的生产和采购处于被垄断状态,必然影响市场的自由和公平竞争,导致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脱离市场规律,被人为操纵。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或出售产品和服务,不正当和不公开的幕后交易可能出现,导致行贿和索贿行为的发生。为此,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 1890年,美国制定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其后又根据新的变化制定后续法律。如今,美国的反垄断已经深入到包括服务业在内的各行各业。在美国,目前没有任何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是被少数一两家公司把持的,各个领域的各个公司均努力以最好的产品、最佳的服务和最优的信誉来招徕顾客,服务者和被服务者面对的是公平的市场,企图通过商业贿赂来获得非正当利益的行为没有什么市场。 公平竞争机制。虽然反垄断是公平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平竞争的涵义更广。不消说,美国公司的经营目的首先是追求最佳利润,在近乎白热化而又很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把成本控制在最合理状态是公司经营成功与否的最重要因素。成本过高无疑将影响产品和服务的销售,甚至完全失去市场。在这一机制下,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不大可能因为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因为这将使公司无法生存。无论公司领导层还是公司股票持有者都不会允许出现这种情况,这是商业行贿或受贿没有市场的又一重要原因。 舆论监督机制。在公开和严格的舆论监督机制中,商业贿赂乃至任何形式的贿赂都可能被公之于世,使有关人员或企业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制裁。在美国,甚至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都可能被媒体曝光。比如,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从美国农业部获得一些政策方面的好处,一家美国农场向当时克林顿政府农业部一位部长级官员的女儿提供了上学的"奖学金",并出资邀请这位官员到农场游玩,总花费只有几万美元。媒体获知后立即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和批评,这位官员最后不得不引咎辞职,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 法律机制。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是打击商业贿赂最重要的手段。在这方面,美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为别国治理商业贿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从上个世纪中期起,随着美国与外国的经济交往迅速发展,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手,同时也由于许多国家的法制不健全和贪污腐败现象严重,美国公司为了"适应"这一情况,向外国政府和企业人员行贿的情况变得相当严重。 根据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的材料,为了得到在外国的合同,美国石油大公司埃克森在1963~1972年间用于国外行贿的资金达7800万美元。上世纪80年代初期,有450家以上的大公司承认曾向外国进行非法或有问题的付款活动。 海外贿赂泛滥促使美国国会着手制定有关法律,并于1977年通过了《反海外腐败法》。法律规定,向外国相关人员行贿的个人将被罚款10万美元并处5年监禁,对公司的罚款则高达200万美元。此外,任何个人或者公司一旦被指控违反了这一法律,将被终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被裁决进行商业贿赂的公司更不能获得出口资格。这样严格的规定无疑将使通过行贿获取生意的公司无法生存。 近年来,根据这一法律,一些在中国涉嫌商业贿赂的美国公司受到了严厉制裁,其中最典型的是美国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涉嫌行贿案。 2004年第一季度,美国朗讯公司在接受美国证交会的财务调查时,由于"心中有鬼"采取了不合作态度,被美国证交会处以高达2500万美元的罚款。在此压力下,美国朗讯对其23个国家的业务部门进行了审查,发现朗讯中国公司存在问题,随即解除了包括中国区总裁在内的4名中国公司高管的职务。2004年11月,朗讯中国向北京市反贪部门提交了一份文件,就其公司在中国运营中涉嫌向有关中国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进行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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