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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调查资料不得泄露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昨日,厦门市政府对外公布《厦门市统计资料发布和使用管理办法》,今后厦门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根据规定,厦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统计行政部门负责对外公布,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或在统计行政部门公布前公开引用。 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先报市统计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与统计行政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统计行政部门有关资料核对一致后,由部门公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评比、考核、表彰和奖励,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以上级或同级统计行政部门公布或核准的统计资料为准。 据介绍,统计行政部门将做好统计信息共享服务,定期公布。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将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摘要、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布。   应当保密的资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予以保密。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另外,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相关链接 统计资料是指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资料的总称。主要包括: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及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具体表现为:以统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以及电脑贮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此次,厦门为避免统计资料发布和使用的随意性,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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