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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牵头举办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实录)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六次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公安部法制局、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今日中国论坛等单位决定于2006年8月26日上午9:00-12:00点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今日中国论坛·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会议”。   此次会议由人民网独家图文直播报道。 [09:02]   [人民网]:今日中国论坛·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会议正在进行中。今天的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主持。 [09:06]   [张军]: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理论研究所、公安部法制局、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今日中国论坛”等单位共同主办的“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今天在这里开幕了。 [09:06]   [张军]:首先请允许我代表论坛的主办单位,对一直关心、关注和支持论坛的各级领导、各位专家以及社会各界的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并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下面,我荣幸地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论坛开幕式的领导和嘉宾。他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全国政协副主席、著名法学家罗豪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惠鲁生、财政部部长助理张弘力、中国银监会纪委书记胡怀邦、中纪委委员司法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岳宣义同志。 [09:07]   [张军]:出席我们今天论坛开幕式的还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同志,来自各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学者和专家以及部分企业的代表和新闻界的朋友。在此,我代表论坛的主办单位对各位领导嘉宾及各位朋友的出席表示热烈的欢迎。 [09:07]   [张军]:首先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同志代表主办单位致开幕辞。 [09:08]   [沈德咏]: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朋友们: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业工作,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也强调了治理商业贿赂是今年反腐工作的重中之重。正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理论研究所、公安部法制局、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中国政治科学研究会和今日中国论坛六单位今天在这里联合举办“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 [09:09]   [沈德咏]:我们举办这次论坛的目的就是凝聚起反腐合力、共治商业贿赂,广泛动员各界力量,形成一股治理商业贿赂的强大合力,通过理论与实践,中央与地方,职能部门与应用部门、学者与专家政府与企业等多方面、多层次的研讨和交流,为党中央、国务院治理商业贿赂提供丰富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为各级决策部门制订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提供有利的作用。本次论坛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09:09]   [沈德咏]:一是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本次论坛既不是一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也不是一次纯粹的学术会议,而是一次密切配合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和召开的广泛深入探讨治理商业贿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会议。与会人员中,有中央有关治理商业贿赂职能部门的领导和专家,也有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形法学界的专家,同时还有部分企业的代表。他们将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层次,为我国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献计献策。 [09:09]   [沈德咏]:二是注重中央职能部门与地方职能机构的结合。参加本次论坛不仅有中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同志,而且有来自各地方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工作在治理商业贿赂一线,具有丰富经验的基层司法和行政执法官员。 [09:10]   [沈德咏]:三是注意政府与企业的结合。治理商业贿赂绝不仅仅是公检法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事,更是企业自己的事,我们要根治商业贿赂必须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必须靠建立有效的社会诚信体系,必须靠企业强有力的自律机制。因此,本次论坛除了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官员外,也邀请了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央提出的重点治理的有关行业的行业代表参加研讨。 [09:11]   [沈德咏]:四是注意治理商业贿赂的系统性和协调性。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艰巨而长期的任务,从治理的主体来说,不仅涉及到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同时也涉及到九个行业的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从治理的对象来说,既涉及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也涉及到外资企业,因此如何协调各方面力量重拳出击,如何把治理商业贿赂威慑力体现在各个领域,也是这次论坛上认真研讨的重要问题。为举办好这次论坛,各主办单位通力合作,从年初就开始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都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目前会务组已收到各地论文和调研报告有一百余篇,许多论文和报告都是与会人士的精心之作,除了在会上充分进行交流以外,会后主办单位将对参加本次论坛的论文进行认真的梳理,形成专题研究报告,提供决策机关参考。 [09:11]   [沈德咏]:在此我谨代表本次论坛举办单位,对一直关心关注本次论坛的各界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对积极参加本次论坛的各位代表,以及企业界、新闻界的朋友们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并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各位。 [09:12]   [张军]:现在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同志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09:12]   [成思危]:各位同志,我很高兴今天出席这次会,但是不是作“重要讲话”,因为我和在座的很多同志比,大家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我只是一个立法工作者。因为在人大工作,所以涉及到一些立法问题,对法律有一些粗浅的研究。但是因为我是搞经济和管理工作的,所以治理商业贿赂问题也是我很关心的一个问题。 [09:13]   [成思危]:所以今天参加这个会,首先是表示对这次论坛的支持和对反商业贿赂的支持。另外就是想和同志们交换一下意见,作为一家之言进行探讨。 [09:14]   [成思危]:大家知道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用贿赂的办法谋取经济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商业贿赂对我们社会的危害性是很大的。首先它破坏市场经济的秩序,大家知道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公开、公平、公正。这样的市场才能有效。但是因为商业贿赂的存在使得市场经济的秩序受到扭曲,甚至破坏。比如政府采购采用招标的办法本身应该说是从各方面择优选择,从各方面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但是因为商业贿赂的存在,可能最优的供应商选不上,选上的倒是最次、价格最高的供应商。这样就破坏了我们市场经济的秩序。 [09:14]   [成思危]:第二商业贿赂的存在也毒害了我们社会的道德准则。本来“贿赂”这件事都是大家深恶痛绝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种种现象,有的时候,一个企业或者个人要办一件事,不贿赂,办不成。当然我不是说贿赂是对的,但是另一方面确实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破坏了人们心目中的道德准则。有的国有企业领导跟我说:“你要不受贿我可以做到,你要我不行贿,我确实有难度。因为我不花钱,他不给我办事,他不批我们的项目,你要我怎么办?”这确实毒害了社会道德准则。而且,现在商业贿赂这种毒瘤已经在扩散,不仅是在我们传统的部门,甚至教育部门、科研部门也出现了这类问题,当然教育乱收费或者收红包,这些还不算商业贿赂,但是在教科书的印刷、发行等方面,商业贿赂现象确实存在,这就是商业贿赂。 [09:17]   [成思危]:另外,科研本来是一个神圣的殿堂,我们的科研经费应该是择优的给那些最有创新能力、最能够为国家出成果的人,可是现在,事实上也不完全是这样。现在是谁能跑,谁能有本事公关,谁就可能拿得到很多的科研经费。所以现在我们看到有的教授不像一个教授,倒像个商人。但是,你别看,他挺有能耐,他到科技部跑跑,到基金委跑跑,到时候能够弄到一大堆科技经费。 [09:18]   [成思危]:甚至这种毒瘤扩散到我们的下一代,连我们的年轻人,甚至学生都受影响。所以我说,它的严重性不仅仅是破坏当前市场经济秩序,而是整个的损害了我们社会的道德准则,如果社会的道德准则被破坏,交易之间的信用,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性也被破坏,这对我们是更大的损失。 [09:18]   [成思危]:当然商业贿赂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还是国家。因为最终结果,就是使得我们不能够通过正当的办法来取得我们应有的利益。本来我申请了一个什么东西,应该通过程序审批,够条件的就批或者许可,但是如果在这之外还要付出代价,这本身不就是损害利益了吗?而且现在各个领域都存在这一问题,所以这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全是背道而驰。所以我们必须要下决心割掉商业贿赂这个“大毒瘤”。 [09:19]   [成思危]:让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运行,让我们社会的道德准则不断的进化,真正保护人民群众的最高、最根本利益。我想这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我们首先要提到这样一个高度来认识。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09:21]   [成思危]:第二个问题就是治理商业贿赂,自从锦涛同志在今年1月6号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提出来,家宝同志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上也强调,官正同志、何勇同志在不同的场合都有重要讲话。今天发给大家的材料里都有,我就不重复了,不浪费大家的时间,大家可以自己看。 [09:22]   [成思危]:半年以来,应该说在反商业贿赂方面,我们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今天发布的材料上说:“从2005年8月—2006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72件,涉及金额19.63亿元,其中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6大领域和银行贷信贷、证券期货等9个方面的案件由5480件,占案件总数的78.6%,涉案金额16.04亿元,占总金额81.7%,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1603件,占总数的23.0%。涉外金额5.08亿元,占总金额的25.9%,涉及厅局级干部49人,县处级干部367人。”这是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发布的数据。 [09:23]   [成思危]:反对商业贿赂中央这么重视,又取得了这样的成绩,但是从社会上看,我认为对这个问题还是有看法的。 [09:23]   [成思危]:最近,我看到网上报道,网上调查60%的人对反商业贿赂治理没有信心,为什么会形成这么大的反差?我想这值得大家思考。一会儿在论坛上大家会有很多高见。恐怕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为什么中央强调反商业贿赂,办了这么多案,但是社会上很多群众还是觉得没有信心?我觉得这里恐怕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09:23]   [成思危]:第一个问题,很可能是大家对商业贿赂的理解比较宽泛,包括一般的贿赂,甚至不正之风,都看成是商业贿赂。这样的现象确实相当的普遍和严重,所以要治理各种商业贿赂、一般的贿赂以及不正之风,确实难度很大。 [09:24]   [成思危]:但是我想中央这次很明确,首先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特别是先把这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治好。因为这是重点。重点治好以后,我们可以进一步乘胜追击,深入做好反商业贿赂的工作。所以我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可能要求在这一次反商业贿赂中就把所有的商业贿赂、一般贿赂和不正之风全部解决掉,这都是不现实的。但是这是作为非常重要的第一步在进行,从这一步开始,我们要不断的净化市场经济的秩序,不断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净化社会道德规范。所以在这一点我们还是要有信心的,要看到尽管任务非常艰巨,但是有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大家共同的决心,还是可以一步一步解决这个问题的。这是第一个原因。 [09:26]   [成思危]:第二个原因就是商业贿赂大体上说是两种类型。一种受贿的对象是政府官员。另外一种受贿的对象是贸易交易伙伴。不管是买方或者是卖方。大概是分这么两种。关于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中央也一再敲警钟,提醒大家注意这个问题。现在确实存在的就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现象。为什么会有跑官、买官的现象,买官用经济学的话来说就是花了成本,目的就是买到官以后,能够用他的权谋取比他买官花的钱更多的利益,某些人,他买官干什么?这就说明在我们的制度上存在着各种权变钱的漏洞。也存在着这种以权谋私的可能性。 [09:27]   [成思危]:现在有的企业和个人说办什么事没有钱开路都不行,甚至扶贫(本来是件好事)还要花钱。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对这个反腐败有一些信心不足,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推进,随着我们依法治国的不断加强,这个反腐败工作是不断的取得新的成果,也是不断在深入。我们现在从立法、司法各个方面在不断地加大反腐败力度。 [09:29]   [成思危]:有些人说,现在加大反腐败力度,为什么案子反而更多了呢?这个问题从两方面看:一方面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另外一方面,以前也没加大力度,也没发现,现在加大力度和发现了,因为有的案子是以前的。可以说反腐败是涉及到我们整个国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中央是非常重视的。 [09:30]   [成思危]:官正同志专门讲反腐败有关情况。所以我们对反腐败一定也要有信心,要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一定能够把这件工作做好。一定要能够纯洁我们干部队伍,最近《公务员法》的颁布,我想对这个工作是一个更加有力的推动。因为在治理商业贿赂上,我看首先就得治理公务员,你把他治理好了,就没有寻租的可能性,否则的话,他存在寻租的可能性。而且这样看,不仅仅是在我们政府部门,在一些有权力的事业单位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所谓没有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就是在这一点上。 [09:30]   [成思危]:第三点原因,我刚才说到在社会上形成了这样一种不正当的风气,就是说交易双方之间要想获得利益就非得用贿赂的办法。例如,药厂卖药就得给医院回扣,这造成这样的一种风气。你想拿到一个工程,就得要给对方好处。 [09:31]   [成思危]:我们在谈《建筑法》时候,发现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有的人就是在空手套白狼,拿到土地以后,手上有银行贷款,另外要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等到楼一盖好,就卖楼了,又拿消费者的钱。最后一出问题,他没多大损失,损失的是银行、施工单位和预购楼的消费者。所以这才是问题,因为社会上普遍的这种现象没有得到治理。另外,还有拖欠农民工工人工资,从这四个角度造成这样的情况,怎么能搞得好。所以我说,网上的意见当然不见得代表全部的民意,我始终这样看,因为没上网的还是大多数,不能说网上的意见100%代表民意,但是起码代表一部分民意。这一部分民意我们应该重视。 [09:34]   [成思危]:就是说为什么没有信心,我想是不是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原因使得大家信心不足。 [09:36]   [成思危]:我们的工作就是要通过实际工作来增加群众反对商业贿赂的信心。所以我想讲的第三个问题就是希望能从六个方面进一步的推进反对商业贿赂这项工作。 [09:36]   [成思危]:第一,各个执法部门要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涉及反商业贿赂的主要执法部门应该说是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工商总局等等有关执法部门。这些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起来治理商业贿赂。因为商业贿赂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可以说它既带有普遍性,又具有严重性,同时还有复杂性,或者说还有隐蔽性。我们如果不是各个部门密切配合来解决问题可能就会治理不好,所以中央成立了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这点非常重要。 [09:36]   [成思危]:我们一定要在各个执法部门形成合力把这件事情办好。既要讲分工,也要讲合作。由于我们传统的习惯,有时候部门分割比较严重,部门之间的协作有的时候不够,当然我不是指你们几个执法部门,但是我看了很多经济部门都有这个问题。比如我们交通本来是一个整体,但是铁路、民航、交通、航运等部门,大家彼此间的联系,密切程度都不够。实际配合好了是“一加一大于二”。我最近到西藏去考察,原来有人说青藏铁路修好以后,民航就没生意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青藏铁路修好以后,人们想坐火车去西藏,但是不想坐火车回来,这样的话,民航就有生意了。所以我觉得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是最重要的,可以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作用。有些问题大家可以互相研究,会做得更好,并能够提高办案效率。 [09:37]   [成思危]:第二、一定要坚持公正执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是我们经常讲的问题,但是坦率的说,在实际情况中,不公正执法的现象还是存在的,每年都有报告谈论这个问题,我收到了人民来信,大部分都是涉及“司法不公”。“司法不公”这一问题,我们也要认真的分析有几方面原因: [09:38]   [成思危]:一方面当然确实也存在着商业贿赂的行为,就是有的打官司的一方,为了使自己胜,所以对法官、检察官进行贿赂,这种现象也是有的,也揭露过。本来应该他赢的官司,结果输了;或者一审赢了的官司,二审却输了,这种现象是有的。这里面确实存在商业贿赂问题。所以我想治理商业贿赂,我们法院、检察院自己内部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09:38]   [成思危]:第二个原因也涉及到法官、检察官的素质问题。我们今天下午人大就要报告《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执法检查的结果,也涉及到这些问题,我们现在有些法官、检察官,也没有受贿,但他本身的水平不够,水平不够,在判案子时引用法律可能不适当,对事实的判定可能不够准确。我想也不能都说是法官、检察官受贿,但是确实存在着素质问题。 [09:40]   [成思危]:素质引申下去又存在问题,一个是对法官、检察官专业人士的待遇,我们人大审议好几次了,我最近检查《专利法》我就有感觉,《专利法》是专业性非常强的法律,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很高,如果法官、检察官待遇不够,比律师的待遇差得多,说实话,优秀的专门人才都去当律师了,打起官司来,法官的水平还不如律师的水平高那怎么办?当然我们有些法官,宁愿甘守清贫,宁愿待遇低,仍然努力工作,这也是有的,我也很感动,我也表扬了他们。但是毕竟要考虑这一问题。法官、检察官的水平不能比律师低,比律师低那是怎么回事? [09:42]   [成思危]:第三个原因,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就得对各类案件要鉴定、要调查,有的时候要花钱,如果办案经费不够,他的歪门邪道可能就都来了。所以我说要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素质,要认真关心其中的困难在什么地方,要真正采取切实的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09:43]   [成思危]:我想这是公正执法的问题。“公正执法”的第三条,本来我们法院是人民法院,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我们办案过程中要依靠人民群众,现代我们也通过了一系列的措施逐步建立听证制度,逐步让广大群众参与,包括提供线索、检举揭发,这样才能真正把这个案子办好。当然“十大优秀法官”里面是有几位很不错,能够做到“辨析法理,胜败皆服”,那可不容易,能够按照法律给你讲清楚。要真正做到这点我想我们“公正执法”就能够做好。 [09:44]   [成思危]:再一个就是加大违法的成本。违法成本太低就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当然这和我们立法有关系。例如以前我们进行的扫黄打非工作,以前非法出版物出版,就没收他的非法所得,但是没有抓他,如果加罚就不一样了。我们对一些上市公司老总,如果罚他几十万(那还不够他半年的薪水呢),他不在乎,但真得判他坐三个月的牢,你试试,那就不一样了,当然我这是举个例子,所以违法处置的力度要大。 [09:45]   [成思危]:商业贿赂也是这样,如果不能够对商业贿赂处置的力度加强,威慑力就不够,当然我们说的前提还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不是好人也应该处置,但是一旦事实全部弄清楚了,法律判决了,就要加强处置力度。我想这也是非常重要的。 [09:48]   [成思危]:第四、我想我们在反对商业贿赂时要提出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现在确有这种现象,说实话,有的商业贿赂是在直接领导的默许,甚至纵容下进行的。你像药厂,销售员出去,领导就交待,可以花钱。该花的钱就得花。有责任我担着。这样就是纵容他们。当然厂长也有难处,药销不出去,他的厂子就要关门,工人发不出工资。但是受了处罚,领导啊可以给他进行调度工作或者补偿。在政府机关也是这样,有的领导以为“我自己没拿,我就没问题,下面拿不拿我不知道”。这不行,你作为领导,你有责任。就算你自己非常清廉,你底下的人不清廉,你领导要负责任的。将来在追究领导责任上应该作出一定的规定,比如在你这个部门里出现了商业贿赂问题,你得负责。 [09:50]   [成思危]:安全生产现在可以追究到副省长的头上了。商业贿赂就不追究领导责任吗?我看这就不行。按照《公务员法》,就得追究。如果能够真正追究领导责任,那恐怕对这个问题就会好一些。 [09:51]   [成思危]:最后,我想最重要的还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反对商业贿赂问题。反对商业贿赂,我刚才说了立法和执法当然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树立一种道德,一种文化。觉得搞商业贿赂是可耻的,我们要树立这样一种文化和道德规范,才能真正防止商业贿赂。在这个问题上,光靠法律是不行的,法律是一种“硬”约束,是对全体公民的“硬”约束,必须遵守,但是一个社会光有法律,还不是最好。还要有纪律、有道德,纪律是对一部分人的硬约束,比如你要入党,要遵守党章;要参加某个组织,要遵守它的章程,这是纪律,这是对某一部分的“硬”约束。 [09:51]   [成思危]:道德可以说是对全体人民的软约束,有很多问题是不能用法来规范的,就得用道德来规范。例如《婚姻法》就审查了一部分问题,大家对“包二奶”很反对,但是法律上定义就是经过婚姻登记再结婚犯重婚罪,但是谁那么傻,“包二奶”还去登记?但是法律上定为“非法与他人同居”,这算有罪,但是真的在法律上定这个罪非常难。你要用什么标准,看同居的时间还是按同居的次数,这方面得靠道德。有一本书叫《软法》,我想可能就是有这个意思,包括软约束在内。我昨天在一个场合,说学校收择校费太不象话,学生明明考上学校,幼儿园上小学还要交三万,太不象话了,他们说:“你太不了解社会,现在是要交还交不上呢!送钱还要走后门”。所以,你说这种风气怎么弄? [09:52]   [成思危]:所以我想,今天我就讲这么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一定要认识反商业贿赂的重要性,一定要下决心割除这个“毒瘤”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净化我们的道德规范。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第二我们应该看到反对商业贿赂尽管我们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由于它的普遍性、严重性、复杂性、隐蔽性,任务还非常艰巨。首先要求政府部门,要求公务员做到自律,然后要求企业和个人做到自律。第三我们要进一步推进反商业贿赂的工作,首先就要各个执法部门的共同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第二问题就是一定坚持公正司法。第三个问题就是我们一定要加大违法处理力度。第四个问题就是我们一定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五个问题就是我们一定要发动人民群众,从道德上、文化上反对商业贿赂,形成一种新的社会风气。 [09:53]   [成思危]:我今天谈的几点,我再三说是一家之言,可能有很多该说的没有说到,因为再说,就太长了。第二也可能有些观点值得大家探讨,反正我说了不是重要讲话,是一方之言,所以欢迎同志们提出意见。这次会议完了以后,因为大家的文章都在这里,我会认真拜读。今天我就讲到这儿,谢谢大家。 [09:53]   [张军]:十分感谢成思危副委员长非常重要的讲话。对商业贿赂的成因、危害分析透彻。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求具体明确,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殷殷的期望,对论坛的顺利和成功举办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09:54]   [张军]: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现在我宣布“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开幕式到此结束。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出席开幕式的领导和嘉宾表示衷心的感谢。请稍事休息,十分钟以后,论坛开始今天的演讲。 [09:54]   [人民网]:人民网直播的论坛开幕式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09:56]

[张军]:各位女士、先生们:我们上午的专题演讲现在开始。今天论坛发言的演讲嘉宾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财政部部长助理张弘力、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主任朱少平、中国保监会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骥、中国银监会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银行业治贿办主任宫杰。因为时间关系,请各位发言的同志能够把时间掌握控制在20分钟以内,现在我们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同志演讲。大家欢迎。 [10:10]   [沈德咏]: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按照会议的议程,我向大家介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大力提高人民法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时效性的做法。讲三个问题: [10:11]   [沈德咏]:一、加强刑事审判,依法惩处各地商业贿赂犯罪。依法惩治各地商业贿赂犯罪,始终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特别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指导,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法院也已经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形势审判职能作用,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合法有序开展,人民法院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把政策关、法律关、事实关、程序关,紧紧围绕专项斗争的主要目标,突出重点,务求时效,在相关案件的审判上,强调要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公正量刑,同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10:12]   [沈德咏]:当前商业贿赂犯罪情况越来越复杂,查处的难度很大,处理案件的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准确把握政治界限,严格依法办案,注意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的行为之间界限,区分犯罪与合法的商业活动之间的界限,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准确的把握商业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要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既要避免将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进行追究,又要避免混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行为,将个人犯罪当作单位犯罪,或者将单位犯罪当成个人犯罪进行追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合法有序的开展。明确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商业贿赂问题。 [10:17]   [沈德咏]:治理商业贿赂重点实际上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工作重心,按照中央的要求充分抓好两个重点,即“重点领域、重点人员”。“重点领域”就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重点人员”就是利用实权插手商业领域谋求不正当利益,向国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人员,对发生在重点领域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以及县一级以上重点人员的犯罪活动,人民法院要真正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好、用足现有的刑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对涉案情节较大,群众反映的大案要案,尤其要加大惩罚力度。必要时可以通过管辖措施,果断排除各种干扰,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10:18]   [沈德咏]: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时,必须始终坚持宽严相结合政策,既突出重点,严厉打击严重商业贿赂犯罪分子,又区别对待,防止因打击面过宽而导致不良的政策影响和社会效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对于顶风作案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赴案潜逃等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一定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在自查自纠中主动向单位、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讲清问题积极退赃的或者检举揭发犯罪有立功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确保商业贿赂工作稳步取得实效,取得社会法律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10:19]   [沈德咏]:二、及时统一适应标准,准确把握商业贿赂案件的政策法律界限。商业贿赂犯罪情况复杂,新的案件不断涌现,审判工作的政治性强,难度较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统一法律适应标准,准确把握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整治法律界限,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10:19]   [沈德咏]: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断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并制定了大量的指导性文件,200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务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将国家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作出制裁。从而明细了审判工作中的诸多法律难题。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将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通过明确犯罪主体,划清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些可操作性都很强的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的及时出台,为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准确适应法律、有效地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了依据。 [10:19]   [沈德咏]:今后一个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适时制定和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时统一审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应标准。当前对以下两方面的问题要重点加以研究: [10:20]   [沈德咏]:一是要严格区分商业贿赂犯罪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界限。商业贿赂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商业贿赂的称谓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法律发展规律中,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地方单位或者个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非法收受个人财务涉及到其他利益的行为,但作为犯罪行为,商业贿赂犯罪却不是一个独立统一的罪名,而是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贿赂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部分贿赂案件的统称,《刑法通则》中关于防范公司企业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当中,与商业贿赂一般违法行为相比,商业贿赂犯罪的成立条件更加严格,其犯罪对象仅包括财务而不包括其他人员,且有数额上的严格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中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是我们认定商业贿赂的基础,如回扣、职扣、佣金、附赠等是否属于这一方面,要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只有在准确认定确属于商业贿赂的基础上,才可以进一步根据刑法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犯罪。 [10:21]   [沈德咏]:二是要注意研究分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新特征、新动向,及时发布。查处力度的加大,使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多。某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劳务费、租行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而后地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者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为地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各种理由,提供免费车房、房屋装修、安排子女入学、就业、出国等,对于这些违法犯罪手段应及时加强调查研究,准确区别统一适用法律标准。 [10:22]   [沈德咏]:当然“统一适用法律标准”最重要的前提是加强立法,当前从立法的角度看,统一审理商业贿赂案件的会议标准还存在一定的混乱,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反商业贿赂力度存在层次折叠,层次分散。也使得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容易导致以罚代刑等不正当的行为。目前对商业贿赂的形式规定比较简单,以远远不足以对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作出规范。同时商业贿赂的治理还涉及房地产等问题,参与的部门多,需要协调的工作量很大,而作为打击商业贿赂专门立法,《机关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只属于部门的规章,立法过低,有些陈旧,已经无法满足整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从长远看,借鉴美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可能是统一法律适应标准,完善我国治理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的关键。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专门法尚需假以时日,为适应商业贿赂的需要,以现行刑罚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今后从有效惩治商业贿赂的角度看,还应该逐步扩大商业贿赂对象的范围,将收受合法财务以外的其他利益也算入内,并且扩大罚金力度,完善资格实质等等,通过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有关规定,加快法制的进程,以适应国内商业贿赂的违法形式。 [10:23]   [沈德咏]:三促进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规范建设,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应该看到商业贿赂现象成因复杂,客观上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经济以及制度和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但主要原因还是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弊端,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必须按照治本方针,建立健全各地防止商业贿赂的机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商业贿赂的问题。一般认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成熟的市场机制,疏而不漏的法制环境是国际社会遏制商业贿赂犯罪的基本经验。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商业贿赂的路子,另一方面必须系统研究总结国外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认真学习借鉴其他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有益做法和经验。 [10:24]   [沈德咏]:根据我国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结合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在长效机制的政策上,我们认为,当前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0:25]   [沈德咏]:一是深化体制改革,严格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行为,二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三是建立健全查处商业贿赂协作机制。四是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力培育公平、正义的健康文化氛围。 [10:26]   [沈德咏]:同志们、朋友们: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事关全局,责任重大影响深远,在党中央的正确决策和坚强领导下,大家齐心协力,就一定能够有效的治理、根治商业贿赂这一社会公害,就一定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和法制环境,让我们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共同努力。谢谢大家。 [10:27]   [张军]:感谢沈德咏副院长的演讲。现在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同志演讲。大家欢迎。 [10:27]   [王振川]: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很高兴应邀参加这次“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会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实际,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肩负着重要职责。 [10:28]   [王振川]: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专门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订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于4月下旬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向全国检察机关作出了部署,根据党中央的要求和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各级检察机关在处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努力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0:28]   [王振川]:第一、积极查办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整个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作用十分关键。坚决依法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不仅可以有力的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迅速有效的遏制其发展蔓延的势头,直接体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际成果。而且我们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态度越坚决,惩处违法犯罪分子越多越有利于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有利于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从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10:31]   [王振川]: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活动中,但大多数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关,检察机关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首要任务就是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依法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推动商业贿赂工作顺利开展。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一是突出办案重点,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的实际,各级检察机关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方面发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特别是严肃查办国家公务员利用行政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索取、收受商业贿赂的犯罪案件,集中力量查办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同时对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也要坚决依法惩治。 [10:34]   [王振川]:二是积极拓宽案件的来源渠道,深入排除排查商业贿赂案件的线索,今年6月围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统一开展了专题举报宣传活动,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对有关从业人员、其实也单位积极举报商业贿赂犯罪,公开保护和奖励举报制度。督促涉嫌商业贿赂的人员主动自首,在发动社会举报的同时,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实际执法机关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机制,对检察机关受理和发送的案件线索进行清理排查,及时组织查处,并注意在案件中进一步深挖新的商业贿赂犯罪线索。 [10:38]   [王振川]:三是充实办案力量,积极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窝案串案,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中央确定的办案特点,“抓系统”和“系统抓”,深入查处重点部位的大案要案,窝案串案,帮助下级检察院排除办案干扰。对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发挥侦查一体化力度,统一调动力量,积极指挥查案,各级负责人带头办案,落实办案责任制。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分两批,对于30件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上或涉及厅级以上干部的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 [10:40]   [王振川]:四是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准确区分收受费,确保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能够取得良好、综合的效果。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支持下,经过各级检察机关共同努力,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据统计,今年以来,检查机关已经立案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5969件,其中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大案和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2733件。 [10:42]   [王振川]: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专门召开会议,部署和推动查办医药购销等重点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把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引向深入。二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依法履行批复和起复职责,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负责直接立案、涉及多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同时还承担着对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内的所有商业贿赂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责,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商业贿赂案件批复起复工作,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配合,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合力,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和公司部门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提前进行重大、疑难、复杂的商业贿赂案件,根据审查批复起复的重大标准,对收集的标准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认真把好事实关、政绩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快复、快速提高办案效率。进一步加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出庭公诉工作,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选派优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确保法庭审理取得良好效果。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已将一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还有一大批案件正在抓紧办理。 [10:42]   [王振川]:第三,加强对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的重要职责。 [10:43]   [王振川]:一是加强对商业贿赂案件立案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各有关部门以罚代刑、以纪代刑的问题,有效防止对商业贿赂犯罪处理石之以宽,适之以软的问题,加强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商业人烟商业贿赂案件立案监督,发现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对不立案、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依法通知公安机关人员,并跟踪监督,坚决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 [10:43]   [王振川]:二是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在对商业贿赂案反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漏罪、漏犯的依法决定追捕,追诉,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办案,侵犯诉讼人、参与人合法权利的及时纠正。 [10:43]   [王振川]:三是加强对形势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防止审判机关在审理商业贿赂案件时,出现的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问题,对有错误的形式裁定坚决提出抗诉。 [10:44]   [王振川]:四是加强对执法执行监督,判决生效后不按规定交付执行和在刑法执行过程中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并配合举报人员努力防止打击报复,在法律办案中,各级检察机关发现对商业贿赂案件执法不严的职务犯罪,对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商业贿赂案件,以及司法人员贪赃受贿,故意放纵包庇的进行依法查处。 [10:44]   [王振川]:各级检察机关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建立教育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纲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结合办案,积极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工作,推动建立健全防止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加强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研究原因,注意总结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深入剖析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认真研究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有效措施,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围绕治理商业贿赂广泛开展法制宣传,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解释教育,加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深入剖析,针对犯罪原因、特点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大力推进预防,商业贿赂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档案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系统。 [10:45]   [王振川]:截止到今年6月底,有31个省级检察院建立了全国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从中共查处9家单位和个人有行贿犯罪的记录,均被有关部门予以必要的处置。从而震慑了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商业贿赂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和原因比较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政策性很强,检察机关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按照中央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既要依法履行检查职能,坚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又要充分认识商业贿赂复杂性和办案工作的敏感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出发,正确把握党和国家的形势政策和法律,研究讲求办案效率方式方法,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健康发展,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把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贯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正确贯彻宽、严、奖励,区别政策,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 [10:46]   [王振川]:各级检察机关从服务大局出发,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讲究办案的社会效应和法律效应的统一。努力取得既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又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最后,预祝这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10:46]   [张军]:感谢王振川副检察长的演讲。现在请张弘力同志演讲。 [10:46]   [张弘力]:各位专家、各位先生们,我现在就全国财政系统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业工作的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10:47]   [张弘力]: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防治腐败,确保财政改革和财政事业顺利发展的重大措施。 [10:47]   [张弘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几年,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规范预算部门的财务水平,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为从源头上有效治理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10:48]   [张弘力]:但我们也注意到由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仍处于发展阶段,现行的财政规章制度和财政监督机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之激烈的市场竞争触及到各个领域,特别是随着商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个别不法供应商为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这些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败坏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声誉。对此,财政部高度重视,认为财政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关系到整个财政改革的成败,对财政事业的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决定严格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狠抓落实,深入扎实全面的开展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10:55]   [张弘力]:二、我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步骤和措施。两个通知之后,我部紧密结合财政工作的实际,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深化财政改革,认真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二及时传达文件,全面动员部署。三广泛调研摸底,制定实施方案。四加强宣传教育,健全举报机制。五成立督导组开展调研督导。六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 [10:55]   [张弘力]:三、紧密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各级财政部门在前一阶段专项治理工作中呈现的特点主要是把推进专项工作与推进财政改革和创新结合起来,许多地区以开展专项工作为契机,加快推进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特别是在政府采购领域,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针对政府采购的特点,从政策制度的层面研究制订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管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凡涉及商业贿赂的当事人要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10:55]   [张弘力]:把推进专项工作与加强财政内部管理相结合,许多地区的财政部门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针对财政部门投资审核、财务检查,资产评估等工作,选后制订了选用中介机构工程和投资评审运作规程等制度,针对财政专项资金账户设置过多,开户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开展了财政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例如辽宁省财政机关取消了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帐目64个,对确需保留的财政资金专户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财政代理银行,促进了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吉林省财政部门针对在预算资金分配财政监督检查和财政信息网络建设等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商业贿赂的环节和部位,建立健全了财政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了制约机制。 [10:56]   [张弘力]:把推进专项工作与政务公开相结合。财政部门在治理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完善机制。有些地区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行政许可、财政审批与审核,国库资金支付资金等事项纳入政务大厅进行集中办理,长春市在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开按、公正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一是拓宽渠道,实现信息公开,二是搭建平等诚信的竞争平台,实现过程公平;三是建立专业科学的决策机制,实现结果公平。通过以上措施,长春市政府集中采购取得了三年“零投诉”的良好成效。四把推进专项工作与反腐倡廉相结合,各地财政部门认真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现阶段加强反腐倡廉的工作内容来抓,湖北等地区将专项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分工。长春市出台了《关于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罚规定》,对接受商业贿赂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开除。 [10:56]   [张弘力]:辽宁省鞍山市实行了严格的专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政府采购特约检察员的制度,定期举办由人大、政协、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政府采购监管培训班取得了良好成效。 [10:56]   [张弘力]:四,是完善制度,构建财政系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是保证专项工作顺利进行的思想基础,而完善制度,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监督制约机制,则是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 [10:57]   [张弘力]:下一阶段我们将在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0:57]   [张弘力]:第一、扎实开展自查自纠,从中摸清制度缺失。自查自纠是专项工作能否取得失效的基础和关键。财政部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大型供应商、采购管理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财政自身等不同主体提出更有针对性自查自纠的要求,细化和完善工作方案。针对容易出现商业贿赂的环节和岗位制定出可操作的自查自纠工作标准,提出目标要求,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做实做细不遗不漏取得时效。 [10:57]   [张弘力]:第二、积极开展督导检查。各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为基层财政部门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财政部继续开展对地方督导工作的同时,将督导重点转到中央单位,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市、县两级专项制度的指导力度,组织督导组深入到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和督导工作,重点在深细上下工夫,掌握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切实推动市、县专项工作的开展和自查自纠工作的落实。 [10:58]   [张弘力]:第三,全方位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一是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尤其要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环节方面堵塞各种漏洞,二是把自查自纠案件查办和建立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按照纠建并取的原则,防止工作中脱节。三是继续推进深化政务公开,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要求,除涉及到国家安全的财政业务信息以外,全部公开。提高财政透明度,增强财政系统依法行政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四是继续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等各项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运行机制,有效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10:58]   [张弘力]:四、进一步采取措施,做好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财政部指定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治理目标是对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治理。为此:一是研究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操作职能暂行办法,加强和规范集中采购管理的行为。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协调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有效途径。在此基础上,制订公共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三是进一步修订《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对评标环节、办法等进行补充完善。同时对竞争性招标、竞争性谈判寻价等采购方式作出规定。四是进一步完善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专家库的管理和专家评标行为的规范。五是逐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制,构建政府采购的信用体系以及建立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制度等等。 [10:58]   [张弘力]:女士们、先生们、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今后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深入开展,务求取得实效,为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10:59]   [张军]:感谢张弘力部长的演讲。现在请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研究室主任朱少平同志演讲。大家欢迎。 [10:59]   [朱少平]: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各位来宾大家好。我在这里参加这个会,是代替王立平老师参加的,因为他原来是我财经委的委员,现在是法制委的委员,他临时参加不了这个活动,所以让我代替一下。刚才几位部门的领导代表就本部门反商业贿赂的问题作了发言。把部门的工作安排给大家作了汇报,我在这里只是作为一个学者就这个问题谈一点意见,因此我在这里仅代表我个人,不代表财经委。 [11:00]   [朱少平]:治理商业贿赂是中央的重要决策,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净化市场环境的一个重要举措,今天高法等几个部门在这召开高峰论坛会,我觉得非常必要,我非常高兴参加这个会,感谢会议的主持人。我也希望通过本次论坛探讨出更多更好的遏制这种社会丑恶现象的有效措施。 [11:00]   [朱少平]:第一个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这个现象在我们经济过程当中产生并且逐渐蔓延,一方面,它的具体表现手段越来越多样。另一方面领域范围越来越广。刚才领导讲话中已经讲了这一点。从主要的六、七个领域,延伸到其他的许多领域,甚至蔓延到了一些投资项目审批、证券发行上市、干部提拔调动,执法司法工作等等方面都有所蔓延。 [11:00]   [朱少平]:第二个问题:概念。商业贿赂是什么?一般是指采取或采用财务等手段进行贿赂,以达到销售或者供给某种产品,争取某个项目的意思。这是原来的概念。现在随着行为的发展,这种现象的蔓延,无论从它的内涵到外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它的行贿来说,不仅仅是销售产品,许许多多的包括孩子上学,拉到投资项目以及提拔任用等都涉及到这些方面的问题。从商业贿赂的课题来说,由过去的财务到现在的各种各样的东西,包括代金券、礼品券等,再从受贿者来说,原来一般指的商业贿赂,应该是国家的公职人员,包括政治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单位、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但是现在蔓延到一些具有某种资源的控制权,或者控制某种交易的人员,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也要对他进行行贿,因此这个概念可能比过去得到了很大的扩展。 [11:01]   [朱少平]:第三个问题:本质。本质来说,我个人认为,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1993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在2006年国家工商局又专门制订了《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从它的表现来说,更主要的是竞争,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排斥对方,以达到自己竞争优势地位的目的。 [11:01]   [朱少平]:第四点:危害。我在这里说两点,一种就是破坏交易秩序。现在大家可能都有感觉,很多的交易项目如果不行贿就拿不到项目,不行贿就卖不了,整个破坏了交易秩序。第二,增加了交易成本。我看到一个省级物价部门,说药品从生产者到患者手上,价格增长10倍。我曾经问过一个做医疗机械出售的人,我说你最黑的是黑到多少?他说我做得最大的时候,是5块钱东西我卖了500块,这也就是商业贿赂啊,极大的扩大了交易成本。第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生产者、行贿者,行贿的这些物品所支出的,绝对不是自己掏,最后都得转加到消费者身上,因此同样的价格,买到的却是劣质产品,同样好的产品都要付出多几倍的价格。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四是阻碍了科技运行。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现在是通过行贿的办法,通过贿赂的办法都可以销售产品就没有人愿意去搞科技开发。没有人舍得在这方面多花钱。五是败坏了党风政纪。从这一方面我们体会得到,群众对这个问题非常愤慨。 [11:03]   [朱少平]:第五:原因。商业贿赂成长蔓延,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体制原因。主要是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系,转向现在的市场经济体系。一系列的配套规范和制度,有一个过程。我们过去讲不破无利,破了利益就在其中。现在破了,新的东西没有起来,大家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这样对我们商业贿赂的治理,对于我们市场经济治理的规范产生了很大的消极作用。这是体制的原因。另外也有一些认识的原因,认识的原因主要表现在有一些地方,甚至有一些地方的政府人员,就说我们要搞市场竞争没有一些特殊手段不行,有一些所谓的手段大多数表现在贿赂上,这是所谓的“不是正常的”,正常的我们还有一套制度。但是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那是执行的问题,但是我们很多方面是没有这些制度的。 [11:11]   [朱少平]:另外,还有一些政策界限不清楚的原因。这些政策界限不清楚,表现在很多方面。我今天不展开了。另外还有一个就是监督和监管的不同。因为我们现在有很多的权力,是没有监督的,或者是监督的制度和措施不完善。监管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一些执法上面还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11:11]   [朱少平]:第六点就是制度。我们国家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陆续推进了一系列的政治办法,同时结合我们现在的反商业贿赂,在《刑法》上在其他法律上都有体现,1993年我们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就跟我们现在反商业贿赂的行为有很大的相同和相似性,第二我们刑法作了修改和补充,对行贿的处罚越来越完善。第三国家在另外一些方面陆续制订了一些法律。刚才讲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等,在这一些法律里面都对竞争作了相关的规范。第四国家工商局专门出台了一个《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五咱们的司法机关出台了相关的打击商业贿赂的一些司法警示;从制度上讲我们已经从有了初步的制度雏形。 [11:11]   [朱少平]:第七点难度。尽管我们现在有了一些制度,但是就整个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来说,我们还有很大难度。这个难度主要表现在我们很多的政策界限不清楚。大概的归纳一下,有这么几个。一个是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哪一些是合法的,哪一些是非法的。第二刑与非刑。我们现在对商业贿赂的刑事制裁不够清楚,在这方面不够完善,不够积极。第三行贿与勒索,因为《刑法》里专门讲了,行贿是我主动的送,如果是我迫不得已,他索要,如果我不给的话,这属于勒索,行贿与勒索的界限是很难分清楚的,因为有一些是半给半送的。四是传统与创新。我们传统的做法和现在的做法,甚至是商业贿赂的做法,有的人说我这是创新,另外还有一个是改革与保守。还有一个是政策与法律。因为我们现在各地都在招商引资,我为了把这个资引进来,我采取的措施越来越优惠,而这些优惠超过了政策了界限。所以说这些都是混合的,所以,这六个方面的界限还不够清楚,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也加大了我们反商业贿赂的力度。影响到我们政策和这项专项工作的效果力度。 [11:12]   [朱少平]:第八措施。进一步反商业贿赂的措施。我考虑是不是主要有这么几点。 [11:12]   [朱少平]:第一点就是要加大党风政纪的惩戒力度,对于我们国家政府工作人员来说,党风政纪对他们的约束是很强的,有的人不在乎别的,但是很在乎自己的地位,很在乎自己的选票。因此对于这样的,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出现的事情,出现受贿行为的,就应该加大惩治的力度。 [11:12]   [朱少平]:第二加大刑事执法。现在我们已经有的法律不少了,但是执行的力度不够,在这方面要强化。 [11:13]   [朱少平]:第三要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凡是构成犯罪的,就要依法打击。刚才高检高法的领导都作了具体的阐述。 [11:13]   [朱少平]:第四进一步完善立法。我想在这多讲两句。完善立法方面,第一就是我们现在正在组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正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修改过程当中,已经有了初步的意见,人大督促有关方面加快通过。第二就是尽快的出台《反垄断法》,因为现在垄断方面包括几个垄断,还包括我们所讲的行业和部门的垄断,有不少单位就利用这个垄断,实施一些商业贿赂,或者说受贿的工作也败坏了我们现在的市场秩序,因此《反垄断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审议。如果顺利的话,再经过一次审议就会出台。第三能不能根据我们当前反商业贿赂的工作需要,制订一个专项法律或者是单项法律,现在我们的人大,我们的立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比过去已经更得心应手了,比方说我们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中小企业法》,我们根据中国的能源面临的形势,正在修改《节能法》,我们根据政府采购的需要,出台了《政府采购法》。 [11:14]   [朱少平]:前段时间发生一个案子,有人说我们中国经济法里有两个法律是不应该的。为什么把它分成两个法,这里面是有很大原因。因为原来就准备把两个法放在一起,后来经过反复讨论,觉得两个都有各自的特点,比如政府采购的招标,所有的招标都要规范,政府采购规定了六种采购办法,招标投标只是你的力度,因此要把它放在另一个法里,这个法肯定是不完全的,因此我们把两个法都分开,分开之后就各得其所,当然这里面有一点交叉,前一段时间,发生的案子就涉及到谁来管,谁不管的问题。我要说的意思就是,我们现在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已经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治理社会经济活动,我们对商业贿赂这个问题能不能也制订一个单项的法律呢?刚才高法高检的领导都已经作了介绍,我们现在刑法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比较分散,其他方面也有这方面的法律但也比较分散。还有法律的位置不高,影响实施效率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建议能不能够就要这个问题作研究,甚至制订一个叫《反商业贿赂法》,甚至不行的话,能不能搞一个《反商业贿赂的决定》哪怕只有十条、八条,有针对性的作一个规定,因为现在《刑法》有规定,其他地方没有专门的规定,或者工商局有规定,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在这个地方,法律部门规章层次相差悬殊,因此对于刑与非刑的界限,在很多情况下是处于矛盾地带,因此如果能制订这么一个法的话,对这些商业贿赂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进行严肃惩处不构成犯罪的不进行处罚。这样,对于我们反商业贿赂这个专项工作来说,可能会有一个很大的促成。 [11:14]   [朱少平]:第五点我们现在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真正让我们的社会形成一种商业贿赂是一种犯罪,是一种违法,它是违反我们现在经济规律,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毒瘤,我们要根除它,就必须在社会上形成这么一个巨大的压力,形成这么一个好的环境和氛围。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11:25]   [张军]:感谢朱少平主任充满激情和活力的演讲。现在我们请中国保监会纪委书记、监察局局长王骥同志演讲。大家欢迎。 [11:26]   [王骥]:尊敬的各位领导、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11:26]   [王骥]:今天我很荣幸的参加这次“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非常感谢会议给我提供了这么一个向在座的各位学习的好机会。这次论坛的举办必将对进一步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深入推进全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借此机会,我想向在座的各位汇报一下保险业开展反商业贿赂的有关情况,有不对的地方,请各位领导同志批评指正。 [11:26]   [王骥]: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监会党委带领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防范风险为主线,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推动中国保险业又快又好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11:27]   [王骥]:2002年以来,保险业业务规模不断扩大,2005年的全国保费金额达到2493亿元,是2002年的1.6倍,年均增长17.3%,世界排名第11位,比2002年上升了5位。保险业总资产达到1.7万亿元,是2002年的2.6倍。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业主动融入了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充分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在保障经济稳定造福社会人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三年来,保险业累计赔款达到2838亿元,有利的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共为人民群众未来的养老和医疗建立准备金1.2万亿元,相当于全国社保基金的6倍,先后为400亿美元的投资和出口提供了社会保障,为80个大型中长期外贸投资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 [11:27]   [王骥]:目前,保险业已经成为几个债券市场最重要的投资业和股票市场的重要投资者,是银行重要持有人,有利支持了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保险业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成绩,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与在座的各位领导、各部门大力领导分不开的。今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对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当前保险业正在全行业掀起一个学习贯彻的热潮。虽然我国保险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保险业发展起步晚,基础差,基础薄,我国保险业总体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业发展的水平低,覆盖面不宽,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产品服务跟不上,还需要进一步增强,无论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相比,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当前整个保险业正处于粗放经营向节约型经营的过渡阶段,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比较复杂,保险市场秩序尚未得到根本的好转,部分保险机构经营意识淡薄,违法违纪违规等不正当交易行为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商业贿赂,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公平公正,妨碍保险资金混合支配,增加经营成本,损坏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腐蚀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损害保险业形象,危害极大。 [11:27]   [王骥]: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由于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如果保险业自己单枪匹马治理起来会比较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这个决策,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可以说为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加快保险业发展提供了一个十分难得的历史机遇。治理商业贿赂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的内在要求。 [11:27]   [王骥]:2006年以来,保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一系列部署,抢抓机遇,从保险行业特点和实际出发,积极稳妥的推进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抓学习、统一思想认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认识不到位,行动就要受影响,我们从治理商业贿赂这项工作开始之初,就提出首先解决全行业的思想认识问题,为此在全行业进行深入持久的学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有关政策和具体要求进行广泛社会动员。通过深入学习和动员,全行业牢固树立的治理商业贿赂是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的难得重要机遇的意识,增强了开展专项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坚定性。 [11:28]   [王骥]:二、抓领导。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领导重视了,效果就明显,我们从治理工作开始就强调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起来,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保监会各保监局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有关机构都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各单位“一把手”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切实加强领导。我们还建立健全了保险业与地方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沟通协调机制,在要求各保监局作为审视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积极搞好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同时,针对地、市以下保险机构的情况逐步下发文件,要求地、市及以下行业保险机构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保监会制订了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对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 [11:33]   [王骥]:三、抓结合,做到相互促进,治理商业贿赂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我们坚持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日常监管和保险经验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把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与规范市场秩序的措施一起落实。作为“抓结合”的重要措施,我们于2006年在全国保险业开展现场检查,把不正当行为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和处理。2006年上半年,保监会和各保监局还加大了对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各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198次,罚款770.02万元,有利的保障了市场秩序。为使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以调研为主的《保险业不正当行为若干具体表现》,编写了《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50问》和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保监会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部分。在通过开展调查研究进行指导的同时,保监会逐步成立了督查组,在基层建立了联系点,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查和指导,推动了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此基础上,我们把自查自纠和查商业贿赂案件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查找和梳理案件线索,对商业贿赂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贷,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11:33]   [王骥]:四、抓根本,建立长效机制,我们在工作中坚持惩防并举,不断加强治理力度,积极探索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逐步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保险公司领导层,高级管理人员,转变经营理念抵制商业贿赂,自觉做到依法、合法经营。保监会建立了《关于保险公司治理意见》等多个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机制,强化了对保险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提高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许多保险公司完善了业务操作规程,堵塞了管理漏洞,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保险会和银监会共同出台了规范,《关于银监会和保监会加大联合监管的力度》,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近万家保险公司参与共同制订了《银行、邮政管理机构代理公约》,建立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切实把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前移。总的来说,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反对商业贿赂经营理念,在保险业内部日益深入人心,保险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促进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 [11:33]   [王骥]:2006年上半年,保险市场呈现平稳健康运行的良好态势,保险业务较快增长,实际保险税额306.8亿元,与2005年同期相比增加了13%,保险资产规模稳步上升。截止到6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17373亿元,比年初增长了2147亿元,保险直接利用金额65325亿元。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中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我们也非常清楚的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我们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商业贿赂的决策和部署,紧密结合保险业认真思考推进保险业反商业贿赂的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对此我们有四点体会: [11:34]   [王骥]:一、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必须进一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我们深感关于商业贿赂的立法不够完善。截止到目前,我们国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还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专门立法,从保险业来看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散见刑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保险规章缺乏系统性。由于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的外沿和内涵都没有比较科学的界定,或者进行了界定,但不够权威、全面和准确,因而在实际中难以准确判断有关行为是属于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规行为还是属于商业贿赂问题,影响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深入开展。 [11:43]   [王骥]:二、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必须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制订与反商业贿赂法配套的有关制度和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建设性法律法规基础。 [11:44]   [王骥]:三、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必须继续推进商业制度的创新,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治标不治本,短期内可能有效,但终究无法根治,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从完善制度落实,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保险业来说,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业涉及的企业以及个人的信用管理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要指导中国保险协会在全行业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对举报的人员有奖励,要强化保险业内部管理,特别是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促进其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大力推进运营现代技术手段,推进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加强企业和监管部门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完善核算体系、监督体系,堵塞监督管理漏洞。 [11:44]   [王骥]: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必须进一步明确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政策界限。在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关于保险代理手续费比例问题存在争议,按照200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作出的相关规定,一家保险代理手续费,税前部分不得超过全部实施保费的8%,超过8%的部分要交税,但是在具体执行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却认为8%是一个指数,手续费超过8%就是不正当交易。我们认为基于国家相关规定已经出台,不符合保险业的实际,对保险代理收费问题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我们认为应该从支付对象上和投资方来判断,不能以比例超过8%作为定性依据,我们认为在下一步治理商业贿赂中必须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界限,使有关方面对认定和处理同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有基本统一的标准和制度。 [11:44]   [王骥]:四、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必须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到不同的部门和行业,涉及到不同的利益群体,有时为查处一个案件线索,往往受到各个部门制度的制约影响着执法效力,中央对治理商业贿赂的牵头部门进行了统一规定,但是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还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情况存在。 [11:45]   [王骥]:目前,由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着条块分割的现象,没有真正形成查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标准,应该理顺关系,应该加强协调配合与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道、案件移送、案件协查和联席会议机制,各司其责,各尽其能,形成合力打击商业贿赂案件的态势,才能深入推进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我的汇报完了,谢谢大家。 [11:46]   [张军]:谢谢王骥书记的演讲。现在我们请中国银监会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宫杰同志演讲。 [11:46]   [宫杰]:首先感谢论坛主办方给了我发言的机会,并且借此感谢在座的各机关领导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治理中国银行业中商业贿赂的思考。我想讲四个问题。 [11:47]   [宫杰]:第一个问题简要的谈一谈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商业贿赂在我国银行业滋生蔓延,甚至成为潜规则和亚文化,诸多的腐败行为以及腐败案件严重,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障碍,我国银行业经营机构目前有两万八千家,当然大多数是农村信用社。员工有230多万人,金融总资产40万亿,占中国金融总资产的90%以上,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这些年来,银行业的商业贿赂现象也时有发生,有的问题相当严重。透过这几年暴露出来的王雪宾、于大陆等大案要案的背后几乎都可以看到商业贿赂的影子,据初步统计,2003年—2005年期间,银行业经营机构共发生商业贿赂316件,涉案金额7270万元,其中受贿案件310件,涉案金额725亿元。 [11:47]   [宫杰]:今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又发生了贿赂案件60余件,涉案金额460多万元,这还是不很准确的统计,这些案件的发生对银行业稳定发展造成的严重损失,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及时健全银行机构内部机制和防范监管,净化经营环境,是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的一个需要,同时也是深入推进银行业反腐倡廉工作,加强银行机构员工队伍建设,塑造银行业良好形象的需要。 [11:48]   [宫杰]: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银监会负责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对此,银监会党委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以书记、主席刘云涛同志为组长的银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在3月上旬对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了全的部署,着眼于推动“三个工程”开展工作。“三个工程”就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推动银行业和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银行业源头队伍建设的部门工程,树立我国银行业良好国际形象的关键工程。 [11:48]   [宫杰]:下面我谈谈第二个问题。银行业商业贿赂表现的成因。借这个机会,概要的介绍一下银行业贿赂问题一些一般情况。 [11:48]   [宫杰]:银行业商业贿赂案件一般具有隐蔽性强,多样性和职务犯罪率高的特点。涉及银行业经营的多个领域。具体说,一般是市场准入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会发生一些问题。经营交易具有特许权价值,金融机构和投资企业,在申请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中容易发生贿赂事件,这一层面的贿赂案件涉及到政府部门、监管部门、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和一般企业。 [11:49]   [宫杰]:第二个领域,市场份额竞争领域,竞争资源具有稀缺性。一方面企业为了取得贷款,向银行高管贿赂,一方面银行方面也会发生针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贿赂行为。 [11:49]   [宫杰]:第三个领域是金融基础设施领域。处于改革与发展的我国银行业机构面临着较大的基础设施投入,这意味着较大的商机,也是商业贿赂行为的多发点。银行机构在IT项目、计算机设备等大中采购招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发生。 [11:49]   [宫杰]:第四风险管理领域,由于银行机构内部机构不健全导致的。 [11:49]   [宫杰]:第五个领域是中间业务领域,主要是银行机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收受他人好处,违规开户、开虚假证明等。银行商业贿赂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例如给旅客赠送回扣,安排客户旅游甚至出国出境等旅游,安排客户子女妻子就业,承诺晋升职务,我们认为这种事情是多种因素,有这样几点。 [11:53]   [宫杰]:一金融资源稀缺性和垄断性引发弊端,现阶段资金作为社会一种稀缺资源带有一种稀缺性,银行机构占有社会70%资金供应链,加上格局不合理,企业资金的主要来自于银行,使银行扮演起了所谓财神爷的角色。就在客观上,促使一些企业向银行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当作行贿的主要对象,而银行机构的一些缺乏抵抗力的高管人员和员工成为受贿“主力”。 [11:53]   [宫杰]:二银行考核机制存在偏差和缺陷。长时期以来,不少银行机构重速度规模,重外部扩展轻内部扩展,重业务的考核,轻员工的职业操守和道德风险防范这样一些偏差,与内部不科学的考核有直接关系。 [11:53]   [宫杰]:三银行机构内部监督机制还缺乏有效性,一些银行的内部的一些控制机制不完善,特别是重点岗位和高管人员的制约和普遍力度还不够。 [11:53]   [宫杰]:四外部制约因素的作用,金融机构受到经济和社会种种因素制约,这些因素主要是改革和市场化进展程度,外部监管有效程度,社会信用体系和诚信文化完善程度,这些因素客观存在的一些负面的作用将导致某种不规范的不法行为存在。 [11:54]   [宫杰]:我现在讲第三个问题,主要是简要介绍中国银监会组织银行业开展社会工作的情况,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多个方面,包括坚决执行中央的方针和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抓好自查自纠和案件的排查、查处工作,又注重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设,在这样一个总的思路下,我们还有一些重点的相关举措,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围绕一法和多法商业贿赂,确定重点纲要和任务,二是我们加强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商业案件的排查,针对这两项工作我们确定了若干个重点,简要说,包括授权受众的管理当然也包括内部的一些IT项目,这是一方面。 [11:54]   [宫杰]:还有一方面,注重预防着眼长远。对长效机制的确定,大部分也是发生在内部控制的问题,制度约束管理的问题、授权受众的管理问题、财务收支管理问题、机建管理问题、招投标问题还有商业道德规划的问题。 [11:55]   [宫杰]: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举措和对话,有这样几个方面。 [11:55]   [宫杰]:首先我们对银行业三个治理工作提出要求,要求比较具体,例如,对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的行为,我们银行员工对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回顾,写出报告,而且对不正当行为我们提出有十种行为,包括像储户规定以外的好处以及变相提高利率等,在查处案件这个工作上,我们要求各银行机构建立机关行贿犯罪档案系统,走访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客户,认真受理举报,还要逐项目核查,逐笔核销大额银行费用,对构成案件的依照规定严肃处理,目前,银行业正在组织核查40多起贿赂案件的线索,还对涉嫌受贿者进行排查。银监会和人民检察院正在考虑,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加强配合意见的出台。还有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11:55]   [宫杰]:对长效机制这项工作,我们要边整边改、边查边建。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我们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领导小组、中国银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68家会员单位,制订并签署《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中国银行业人员从业公约》,并开展了大规模的反商业贿赂的活动,这是一个工作的举措。我们提出了部分要求。 [11:56]   [宫杰]:第二建立督查各项工作的作为,我就不展开了。 [11:57]   [宫杰]:第三检查机构的问责,出了问题,监管方面都要负责。银监会一方面深入推进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有针对性的实施现场检查,加大制度和监管制度的力度,今年上半年以来,连续出台一批监管制度和规章,以及银行诚信工作等。目的是加快银行外部监督体系的建设。 [11:57]   [宫杰]:另外一方面,又从以下几个方面给银行机构提出工作的指导和要求。 [11:57]   [宫杰]:有这么几点:一方面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要求银行机构,鼓励差异性竞争,鼓励产品创新和提升服务性水平,改进盈利模式提高核心竞争力,第二个要求,健全完善内部机制,要求银行机构赋予流程银行意见,建立严密的内部风险防范体系,包括建立内部审计垂直管理体系和明细的报告制度,专门对员工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目的是提高银行机构内部审讯和自我纠错能力。第三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把操作风险管理作为常规性的工作,提高案件内查发现率。 [11:58]   [宫杰]:第四要求他们开展有关建设。主要是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增强他们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性。 [11:58]   [宫杰]:最后一点要求他们进一步推进金融市场的改革。推动银行机构的多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包括加快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培育,积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实现直线融资和垂直融资的发展,打破银行业间接融资的垄断地位。强化市场准入的监管,避免无序竞争。构建稳定竞争的银行业监管秩序,还要实行阳光工程。实行披露信息规范,增加市场约束力。 [11:58]   [宫杰]:最后我简要的谈一谈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一些思考和建议。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正在有序推进,逐步深入,但是任重道远,还是要做大量的工作,半个月的实践也促使我们思考了很多问题。第一加快政府组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进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增加政府权力透明度,目的是遏制和消除权力寻租、设租的行为。 [11:58]   [宫杰]:第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培养诚信部门,加快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法制要求的商业流通。主要是对不正当行为和贿赂行为进行记录,要与信用等级一同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在社会大力营造“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口号,引导商业道德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三依法治贿,进一步强化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制度。 [11:58]   [宫杰]:简单来说,一是整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制订《反商业贿赂法》,第二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修改完善我们现行刑法和形势诉讼法有关的一些规定。里面大概有这么几点供专家领导们讨论。 [11:59]   [宫杰]:一个就是将现行商业贿赂单一财产刑利益,扩大到非财产刑利益。再一点将实际收受利益行为的构成要件扩大到承诺等非实际收受利益,以打击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侵权式社会行为。再一点将现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由国家公务人员,扩到一般公司企业人员。我们考虑借鉴美国的法律内容,从财务会计处理准确性,审计独立性作出一些规定。 [11:59]   [宫杰]:还有一个考虑就是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严厉惩治公司包括私营公司的行贿行为。 [12:01]   [宫杰]:最后一点我们一个建议是银行业商业贿赂的综合执法体系形成监管合力,不展开了,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各位。 [12:01]   [张军]:感谢我们宫杰书记的演讲。十分感谢上午六位演讲人。对于他们内容丰富、资料详实、观点明确,生动精彩的演讲,让我们再次抱以热烈的掌声。 [12:02]   [张军]:女士们、先生们:按照论坛的程序安排,今天上午的专题演讲,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12:02]   [人民网]: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关注。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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