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认定”灭掉对手 驰名商标为何成了如意金箍棒
围绕驰名商标问题,业内已经乱成了一锅粥。 广东“好太太”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后,随即将之作为“如意金箍棒”横扫天下,将“跨类保护”原则曲解为“任凭谁也不能叫‘好太太’”。 而遍布全国的十几个“好太太”自然也不干了,奋起反抗。 类似事件层出不穷。 不仅如此,许多企业将驰名商标当成“传世金字招牌”:一个商标被认定,所有不同类的产品都打上“驰名商标”。 一些地方政府也对“争创”驰名商标十分热心,许多地方都将之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 于是,为得到一个驰名商标,不少企业不惜“创”出一个案子来。而这操作起来并不难。 知识产权界资深专家惊呼,驰名商标已经陷入了严重的误区,背离了法律的本意,有关方面不能再沉默下去了,否则驰名商标保护机制将遭受严重创伤。就目前的认定标准与认定机构及认定方式而言,我们亟待建立一套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再这样下去,会毁了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最近围绕驰名商标发生的一系列热闹非常的事件,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先是“酸酸乳”之争。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蒙牛公司的“酸酸乳”为未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激起行业激烈反弹,三鹿、伊利、光明等众多乳品企业强烈反对,认为“酸酸乳”是业内通用名称,这一认定将使业内同行失去使用“酸酸乳”的权利。 眼下又有“好太太”商标战正打得如火如荼,你在甲地告我侵权,我在乙地告你不正当竞争。更有一些赢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摩拳擦掌,要把驰名商标效应发挥到极致。 这一切把由来已久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边界”问题,进一步放大在世人面前,特别是驰名商标引发的新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以致许多商标知识产权界的资深专家面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误区,都无法再沉默下去了。 误区之一:得了驰名商标,想灭掉所有同名对手 正解:驰名商标具有跨类保护、在不相同类别上禁止他人使用的效力,但并不是“如意金箍棒”。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识离法律的本意太远。无限制跨类保护才是真正的不正当竞争。 许多企业认为,被认定驰名商标后,任何人不管在哪一个商标类别里都不得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相类似的中文、英文或者拼音商标,也不得使用为字号。 注册在21类晾衣架上的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好太太”商标(简称广东“好太太”),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后,随即就把主要生产厨具电器的中山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中山“好太太”)、主要经营橱柜的宁波江东好太太家居展示中心(简称宁波“好太太”)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这两个公司在任何宣传资料、包装上不得使用汉字、英文、拼音“好太太”,并销毁所有有关的资料;同时要求法院判定这两个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好太太”字号;还要这两个公司在相关的媒体上登声明赔礼道歉。 近日,中山“好太太”奋起反抗,已经将广东“好太太”告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广东“好太太”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法院已立案。 据了解,目前全国使用“好太太”商号或商标的企业至少有十多家,仅商标注册就有24项,涉及广东、浙江、上海、河北、黑龙江等省市多家企业。 此事引人关注的焦点是:打一场官司,赢一个“驰名商标”,是不是等于得了一个“金箍棒”,可以跨类把早有的、现有的、潜在的所有的对手“灭”掉? 其实,类似事件已层出不穷。 近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商标侵权案时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法院知识产权庭一位副庭长在就此案件对媒体发表意见时谈到,驰名商标是跨类保护,只要认定驰名商标,其他任何企业或单位就不能从事同一品牌的生产经营活动。 于是,获得该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及其律师备受鼓舞,并根据律师的建议,理直气壮地准备以驰名商标权利人的身份,到各地去打侵权官司。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连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负责人都持有上述认知,那么,时下企业千方百计想取得驰名商标,拿到驰名商标就当尚方宝剑、金箍棒使用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这种‘时尚’产生的根子,是因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认识上和观念上有根本的错误。”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保霖表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适用“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对跨类保护是有限制条件的。 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总经理廖俊铭指出,根据商标法第13条规定,对于相类似的商品的限制原则是,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对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的限制是,不得“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识离法律的本意太远了,如果某个商标被认定驰名就可以横扫一切了,那我国法律和国际上还规定商品分类干什么?”董保霖说,“实际上,把所有非类似产品都打掉的这种做法,才是真正的不正当竞争。” 误区之二:一个商标被认定驰名,随意跨类使用 正解: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其效力仅限于案件本身。现在个别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以为拿到一块“金字招牌”,无限制地跨类使用,在其他未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时,都打上“驰名商标”,且大做广告。 而擅自跨类使用驰名商标,实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利、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用在洗衣粉、肥皂上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在其生产的牙膏上也标注“中国驰名商标”;用在微波炉上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才开发不久的空调也披上驰名商标的“外衣”。业内人士透露,这是商家惯用的“伎俩”。 “不仅‘种类超范围’使用,‘所有人’也超范围,如擅自改变驰名商标主体,子公司用集团公司获得的驰名商标去开发市场。”廖俊铭告诉记者,“这种搭自家驰名商标便车,利用驰名商标名义抢占市场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驰名商标不是拿来给企业做宣传的,不是用来到市场上搞促销的。”董保霖说,而现在,许多企业的做法恰恰相反,把它当成一种提升品牌的手段了。 “这就使得许多企业忽略了驰名商标作为法律保护手段的实质,忽视产品和服务品质的提高,而盲目地追求认定,导致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掺入了许多主观因素,名不符实。”廖俊铭说,“这不仅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不符合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宗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有关人士表示,驰名商标认定时对产品或服务项目限定得非常明确,对企业宣传过程中擅自扩大范围,与认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严重不符的,应该由广告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然而,现在广告法里并不禁止这样的广告,就是宣传自己是驰名商标,而不说明自己是在哪个案子被具体的认定,这不仅误导社会公众,也误导企业。这个问题是非常严重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顺德说。 廖俊铭建议,有关部门在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同时,也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驰名商标所有人权利进行限制,对超范围宣传行为进行打假。 目前我国对于“个案认定”中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已经不再向商标所有人发放驰名商标荣誉证书,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仅作为一条曾受到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而且保护也是法律概念,并没有荣誉性质。 误区之三:“争创”驰名商标必得“争创”一个官司 正解:“认驰”要防止企业借商标侵权诉讼之名,行认定驰名商标之实,防止成为当事人借助驰名商标的认定,在同业之间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进而损害整个驰名商标保护机制。 饶德和是宁波、中山“好太太”的代理律师。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广东“好太太”驰名商标一案,他提出一点质疑格外引人注意。他说,“这个案子的原告是生产晾衣架的广东‘好太太’,被告是一位卖晾衣架的个体工商户。对原告广东‘好太太’提供给法庭的证据,被告没有反驳,全部认可。之后这个被告也打上‘好太太’的销售行牌子了。我们分析,这个被告可能是‘找’来的。” 另据一些律师讲,现在各企业都“争创”驰名商标,为适应“个案认定”原则,首先要“创”出案子来。“这个并不太难”,一位律师说。 “如果不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就很有可能出现被告是模拟的,谁提出驰名商标诉求,最后就认定给谁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也提出了类似的担心。 廖俊铭认为,目前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状况已出现草率和过滥的势头,如果出于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使大批的驰名商标匆忙诞生,可能淡化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进而损害整个驰名商标保护机制。 误区之四:为认定而认定,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将其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 正解:如果一起纠纷按商标侵权处理足已,就没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为认定而认定,只能助长不正当竞争。 业内人士透露,不仅企业对“争创”驰名商标趋之若鹜,连地方政府也为“争创”火上浇油,许多地方都将其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最近,一位曾被“争创”驰名商标指标压得抓耳挠腮的地方官员告诉记者,他们当地法院见其他地方认定的驰名商标越来越多,已表示“我们也要做一做”。 在强烈需求的推动下,地方法院的“做一做”便“顺理成章”了。“地方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争议时,如果有攀比心理干扰,为认定驰名商标而认定,不仅极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是非常可怕的。”有关专家对此非常担心。 张今说,现在认定驰名商标面临的第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必要性”,一起纠纷按商标侵权处理足已,有没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为认定而认定,只能助长不正当竞争;二是规则,有必要认定的情况下,按什么规则来做。法律规定了可以在司法程序中认定,但又没有给它提供一个相应的制度环境,没有一定的规则,这就容易产生不公平。现在已经被很多企业利用了。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依视路”眼镜商标遭侵权案当庭作出了宣判。引人注目的是,法院判定双方商标构成近似,被告侵犯了原告依视路公司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但对于原告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上海市一中院对此的解释是,法院已认定成洋光学眼镜公司的行为侵权,在原告权益能够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法院不需要对涉案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判断和认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对记者表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双轨制”,即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均可以认定。在行政程序中,在案件发生时或在异议、争议中需要作出认定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认定,如果当事人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接受司法监督。而在司法程序中,凡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均可依法作出认定,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一审判决即生效。因此,“认定的驰名商标的质量,直接取决于受理法院法官的水平。”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起步较晚,在法律规定上也比较滞后,只在1996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一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廖俊铭说,就我国目前的认定标准与认定机构及认定方式而言,亟待建立一套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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