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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媒体须客观报道企业及经营者情况 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提交审议的《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与此前的《草案》相比,部分字句进行调整后可操作性有所增强,同时增加个别内容后与国家大法实现了对接。   据了解,广东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概括起来大致有4种:第一,某些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相应的制约和监督,关卡多、审批程序繁乱,对企业经营管理干预多;第二,某些司法机关不公正司法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第三,某些社会团体、媒体等方面也会造成侵害;第四,一些掌握了企业核心技术的人员辞职离开后,泄露商业秘密。   《草案》针对上述情况,提出“新闻媒体应当确保报道内容属实,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此次“修改建议稿”将“确保报道内容属实”调整为“客观报道有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情况”。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游国经解释说,“确保”的表述不容易操作。   其次,“修改建议稿”将《草案》中“行政机关在起草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听取企业联合会或者相关协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形式”,明确为“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听取意见和建议的方式不明确,容易导致这一程序仅仅流于形式。”游国经说。   另外为了和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国家《信访条例》接轨,“修改建议稿”增加了:行政机关接到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后,要“书面答复举报人、投诉人,匿名举报、投诉的除外”的内容。   省人大财经委认为,“反映要求”和“获得答复”同样都是举报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南方日报 (编辑:栾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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