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与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讲座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旧法废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法》法律框架已发生很大的变化,形势发展的必然,促使企业家、股东需要改变原有的旧观念,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尽快适应法律环境,从公司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地抓好公司经营管理。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章程
1、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5、公司章程中的下列特别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已关系到企业家、股东的权力、利益,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
(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召开股东会会议,没有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公司章程必须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5)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6)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7)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外)。
(9)公司章程有权作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继承的特别规定。
(10)其它特别约定:担保(包括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定金)、是否建立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技术秘密泄露、经营信息泄露、人才恶意跳槽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侵犯股东利益或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聘任人员职业操守的规定和违反的处理、转帐支票转帐金额的最高限定、现金支票支取金额的最高限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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