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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生活和个人交往保密须知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为什么不能与家人和亲朋好友谈论国家秘密?为什么不能随意引带家人、亲朋好友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场所?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宝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事项。家人、亲朋好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人员,与他们谈论国家秘密,是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泄密行为。 涉密场所是集中制作、处理涉密信息和涉密载体的地方,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召开重要涉密会议、举办涉密活动的场所等。根据有关保密规定,进入涉密场所必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人员或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允许进入的人员。因此,不能随意引带家人、亲朋好友和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场所。 相关链接 保密要害部门、单位主要指以下范围的部门、单位; 1、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或涉及机密级以上的国家秘密(含机密级)的部门、部位; 2、专门从事制作、传递和经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部门、部位; 3、专门管理传递、储存、处理国家秘密的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密码机等)的部门、部位。 4、负责生产、存放、保管、运输属于国家秘密产品的部门、部位。 73、重要涉密人员在社会交往中为什么要特别谨慎? 重要涉密人员因为知悉国家秘密数量较多、密级较高,往往是境外情报机关重点关注的对象,也是社会各个方面人员关注的重点,在交友方面尤其要慎重。曾经发生的间谍案显示,境外某情报机关人员与我某机关一领导干部平淡交往了十几年,直到成为无话不谈的“铁哥们”之后才亮明身份,要求提供国家秘密。当东窗事发,这位领导干部向组织交待这段曾让自己破为自得的所谓“君子之交”时,话语里充满了悔恨。     附录 1、什么是泄露国家秘密?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泄露国家秘密和行为作了明确解释:“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泄露国家秘密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两种两种情况。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思想麻痹、疏忽大意,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实施有效管理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跃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心存侥幸而造成国家秘密被泄露。 刑法和保密法都明确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也属于犯罪行为。 2、刑法对泄露国家秘密有什么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泄露国家秘密有什么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的泄密行为将会受到哪些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泄露国家秘密有什么样的法律解释?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35种渎职和7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的立案标准。其中,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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