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管理保密须知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1、 确定国家秘密的程序时什么?
《保密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法》第十一条)。“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这两条规定了:意识定密由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二是各机关、单位只定本机关、单位的国家 事项;三是只能按照相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定密;四是确定定密的时限为十日。这是对定密工作最基本的规定。
确定国家秘密的普通程序是指产生国家秘密信息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时所适用的程序。
确定国家秘密的普通程序是:1)承办人按照保密范围的规定提出拟定密级意见;2)定密员审核;3)主管领导批准;4)作出文字记载;5)确定知悉范围。
9、“不明确事项”的定密程序是什么?
《保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秘密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秘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条作了管辖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 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 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 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 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驶前款规定的确定秘密权。为使该规定更具操作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1) 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经国际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事项密级的商机机关。
2) 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批复。
10、“有争议事项”的定密程序是什么?
《保密法》第十三条对有争议事项的密级确定做明确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绝密级的一律报国家保密局决定。
在定密工作中,要严格把握哪些事项属于“有争议事项”。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视为“有争议事项”:
1) 不能因对保密范围具体条款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争议作为“有争议事项”处理。
2) 不能因对保密范围规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而引起的争议当作“有争议事项”处理。
11、科技定密的程序是什么?
科技定密工作与普通定密程序有所不同,属于特别定密程序的一种。
科技项目立项时的定密程序:
1) 产生科技秘密的单位或个人拟定密级;
2)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保密主管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科技主管机构审定,报国家科技保密工作部门审核;
3) 经专家评审后,拟定科技秘密事项的密级;
4) 经国家科技秘密领导小组审定;
5) 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国家科技秘密事项目录。
对立项时未定密级的项目,完成成果时需要定密的程序:
1) 课题承担人提出拟定密级意见;
2) 填写《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审查表》报有关国家科技主管部门;
3) 经专家评审,确定科技秘密事项的密级;
4) 经国家科技秘密领导小组审定;
5) 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国家科技秘密事项目录。
12、变更密级或解密有哪些保密要求?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一)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变更:
(1) 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2) 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二) 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
(1) 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2) 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对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因保密期限界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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