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就《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答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2007年7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特别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
答:食品等产品(以下统称产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关系国家形象,必须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来,国内外对我国的产品安全问题反应强烈。应该说,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健全的,有法律11部,比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有行政法规22部,比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产品安全存在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够好,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得力。为了表明我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国务院制定了《特别规定》。
问:制定《特别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制定《特别规定》,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四点:
一是,针对实践中产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各监督管理部门现有的职责分工,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使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二是,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三是,在严格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前提下,赋予监督管理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必要的权力,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四是,坚持预防为主,对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原材料、辅料、添加剂等事项,实行严格监管,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加强应急处理能力。
问:《特别规定》在严格企业的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减少、杜绝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申、明确、补充了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对违法的生产经营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二是,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作者:,来源:)
问: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
答:食品等产品(以下统称产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关系国家形象,必须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来,国内外对我国的产品安全问题反应强烈。应该说,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健全的,有法律11部,比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有行政法规22部,比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产品安全存在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够好,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得力。为了表明我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国务院制定了《特别规定》。
问:制定《特别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制定《特别规定》,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四点:
一是,针对实践中产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各监督管理部门现有的职责分工,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使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二是,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三是,在严格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前提下,赋予监督管理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必要的权力,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四是,坚持预防为主,对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原材料、辅料、添加剂等事项,实行严格监管,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加强应急处理能力。
问:《特别规定》在严格企业的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减少、杜绝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申、明确、补充了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对违法的生产经营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二是,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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