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股息收入按10%缴企业所得税
何雨欣 李延霞 新华社 ------------------------------------------------ 税务总局:上市企业派年度股息代扣缴10%所得税 据国家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4号 成文日期:2009-07-2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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