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被判罚200万元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宗专利侵权案。被告中山市祥耀(化名)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原告元大金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被法院判决赔款20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商业秘密 认定侵权理由:商业秘密在技术目的和基本功能上相同商业秘密蔡水德是元大公司董事长,他于1999年6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可拆的方向把式车把手”的实用新型专利,并授权元大公司在专利有效期内独占性实施该专利。2008年9月12日,珠海拱北海关应蔡水德申请,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扣留了中山市利园(化名)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2320辆滑板车,货物申报价值共20.33万元。元大公司认为产品构成侵犯其专利权,于2008年9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利园公司、祥耀公司共同赔偿元大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商业秘密利园公司、祥耀公司否认其产品构成侵权。主要理由是:他们的产品与蔡水德专利的保护范围有多项不相同;“一圈定位孔”是蔡水德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他们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其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商业秘密法院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了对比后,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权事实成立。确定赔偿依据:涉案侵权产品超过5亿美元商业秘密法院认为,祥耀公司作为生产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祥耀公司拒绝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仅根据其提供的部分账册的审计结果就表明,采用涉嫌侵权技术生产的滑板车的毛利已达224万余元。同时,法院向珠海拱北海关调查利园公司2005年度至2008年9月出口商品编号为95069190的商品数量是17万多吨,总价值超过5亿美元。利园公司、祥耀公司均未能举出反证说明上述出口产品不仅仅是滑板车。尽管元大公司不确认利园公司系祥耀公司代理出口的代理商的事实,根据祥耀公司的陈述,它事实上已经自认利园公司是出口商。法院一审判决利园公司立即停止出口,祥耀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立即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及其配件的模具、并销毁已经生产出来但尚未销售的涉案侵权成品和半成品;祥耀公司赔偿元大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祥耀公司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商业秘密一审判决后,祥耀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在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之时,祥耀公司未提供正当理由而不到庭应诉。省高院依法裁定祥耀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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