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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培训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旧法废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八十九条)、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二十九条),同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法》法律框架已发生很大的变化,形势发展的必然,促使中国企业、企业家、股东需要改变原有的旧观念,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尽快适应法律环境,从公司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地抓好公司经营管理。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企业法人资格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2、申请办理公司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5、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公司股东等事项。
6、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7、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8、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9、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公司股东

1、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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