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加价费等拟统一计入车购税征收范围 消费者买车或将多付加价费的10%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宁波市国税系统人士处得到证实,在今年上半年向各地国税系统征求意见后,国家税务总局已起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修订稿拟对购车款之外的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统一开票征收车辆购置税。
加价费计入机动车销售发票
“今后,加价费、装饰美容费以及增配费(如增配GPS、倒车雷达等)拟统一计入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毛皎生科长告诉晚报记者,以前国税总局对购车价外费用征收车辆购置税也有规定,但概念有些模糊,许多地方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很好地执行,这次进一步予以明确。
国税总局称,汽车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是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购车价外费用。车辆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开具在同一张机动车销售发票上,主要便于控管,实现以票控税的目的,也解决目前有的费用开票、有的不开票、有的开机动车统一发票、有的开其他发票的混乱状况。
修订稿还明确,凡不按规定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发票管理办法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加价费10%为额外增加的车辆购置税
最近几年来,甬城车市持续火爆,再加上车商往往采用“饥饿营销”手段,营造个别紧俏车型供不应求的氛围,而后通过加价提车、买车搭保险、买车搭装潢等经营策略,让欲罢不能的消费者额外再掏钱购买。
而根据现行规定,车辆购置税税率统一为10%。这也意味着,今后消费者如果通过加价或者增加配置、装饰美容等形式购买新车,他还将在车辆购置税上多掏腰包了。如果购车价外费用是1万元,那么,因此多缴的车辆购置税就是1000元。
修订稿初稿存在争议
“这个规定值得商榷。”陈先生去年买了一辆一汽大众的新车,当时提到现车的代价是,购车款外再付钱做装饰美容。陈先生对这个消息持有异议。
陈先生说:“原来装饰美容的费用,车商是开了正规发票的,所产生的税费由车商承担,而现在这部分费用若开进购车发票,车商不会多缴税,但是消费者就明显比原来要多缴税了。”
事实上,亦有车商坦言,该规定其实操作性并不强,如果说实打实的加价费可能还好认定,但是汽车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到底算不算购车价外费用很难界定。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本来加价卖车就不合理,现在还要消费者为这部分加价费用买单并多缴税,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不说,更有默认加价卖车合法性的意味。
不过,记者注意到,国税总局在修订稿中称,此举并不意味着对加价售车是否违法予以肯定或者否定。
临时最低计税价格将被取消
记者注意到,这次修订稿中也将新车最低计税价格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
过去的规定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同类型车辆确定最低计税价格,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省级税务机关再将备案价格确定为本地区临时最低计税价格。
由于是新车,同类型的确定人为因素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引发争议。
修订稿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有同类型的按同类型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没有同类型的按发票注明价格计税;发票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
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毛皎生科长解释,原来新车上市速度快、数量多,税务部门根本来不及确定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往往会参照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而不一定按照消费者提供的购车发票。
“现在各厂家之间同类型新车的销售价格差别蛮大的,却要按照同一个最低计税价格来征收车辆购置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觉得吃亏的消费者和税务部门发生争执情况时有发生。”毛皎生说,修订稿取消临时最低计税价格的做法,既减少征纳纠纷,也减轻税务机关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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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征收标准=(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避免发票票面价格低于实际价格时出现偷逃税行为。当发票票面价高于最低计税价格时,车辆购置税按发票票面价来计算;如果发票票面价等于或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时,车辆购置税按最低计税价计算。
记者黄剑跃通讯员宋银根施斌
来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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