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持票据原件一方有“除权”判决
案情:2010年10月,江苏某公司向江苏宇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将某银行宁波分行的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宇宙公司。
2010年12月1日,宇宙公司持一张出票金额为42万余元的汇票向泰州某银行贴现。该行受理后经查询,该汇票无挂失且记载内容与查询结果一致。次日,宇宙公司与该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取得贴现票款41万余元。
该汇票到期前,该银行向慈溪付款行委托收款,却被拒付。理由是该汇票已被法院判决宣告无效,故宇宙公司只好按贴现时的合同约定,将42万余元票款退还给了泰州某银行。
原来,2010年12月20日,宁波某公司持该张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慈溪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经过催告,该张汇票于2011年3月2日被慈溪法院判决宣告无效。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宇宙公司以宁波某公司侵害了其合法票据权益为由,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宁波某公司赔偿42万余元。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宇宙公司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连续,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也能证明宇宙公司是合法取得该汇票。从票据原件看,被告宁波某公司提供的承兑汇票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因此,宁波某公司伪报票据遗失,骗取法院除权判决的行为已侵害了宇宙公司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宁波某公司赔偿原告宇宙公司票据款4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宁波某公司未履行判决,原告宇宙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及时扣划了讼争票据项下的票据款42万余元。该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宇宙公司终于拿到了此笔款项。
警示:虽然,宇宙公司的维权之路有点曲折,但结果还是令人欣喜的。由于法院及时采取了保全措施,使40多万元款项没有打水漂。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具有无因性,即“谁持有谁享受”,不论持有者是如何取得该票据的。法律如此设定,是为了维护票据的可信度和交易的安全性。 如果宁波某公司真的遗失了票据,岂不是很冤枉?一般来说,法律讲究的是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宁波某公司如果存在保管票据不善的过错,也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法官在此告诫广大市场主体,市场经济风险到处存在,交易的双方必须保持谨慎态度,以防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来源:浙江法制报(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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