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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持票据原件一方有“除权”判决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5商业秘密网
希望您将“商业秘密网”推荐给您的好友,在“商业秘密网”右上角点击“会员注册”。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   票据经法院公告即产生除权判决,这意味着该张票据已经无效。这项制度是票据的合法持有者遗失票据的救济途径。但是,也存在除权判决后票据的合法持有者无法取得票款的可能。前不久,江苏宇宙公司就遭遇了这种情况。慈溪法院对此案已作出判决。

  案情:2010年10月,江苏某公司向江苏宇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将某银行宁波分行的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宇宙公司。

  2010年12月1日,宇宙公司持一张出票金额为42万余元的汇票向泰州某银行贴现。该行受理后经查询,该汇票无挂失且记载内容与查询结果一致。次日,宇宙公司与该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取得贴现票款41万余元。

  该汇票到期前,该银行向慈溪付款行委托收款,却被拒付。理由是该汇票已被法院判决宣告无效,故宇宙公司只好按贴现时的合同约定,将42万余元票款退还给了泰州某银行。

  原来,2010年12月20日,宁波某公司持该张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慈溪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经过催告,该张汇票于2011年3月2日被慈溪法院判决宣告无效。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宇宙公司以宁波某公司侵害了其合法票据权益为由,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宁波某公司赔偿42万余元。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宇宙公司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连续,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也能证明宇宙公司是合法取得该汇票。从票据原件看,被告宁波某公司提供的承兑汇票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因此,宁波某公司伪报票据遗失,骗取法院除权判决的行为已侵害了宇宙公司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宁波某公司赔偿原告宇宙公司票据款4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宁波某公司未履行判决,原告宇宙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及时扣划了讼争票据项下的票据款42万余元。该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宇宙公司终于拿到了此笔款项。

  警示:虽然,宇宙公司的维权之路有点曲折,但结果还是令人欣喜的。由于法院及时采取了保全措施,使40多万元款项没有打水漂。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具有无因性,即“谁持有谁享受”,不论持有者是如何取得该票据的。法律如此设定,是为了维护票据的可信度和交易的安全性。   如果宁波某公司真的遗失了票据,岂不是很冤枉?一般来说,法律讲究的是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宁波某公司如果存在保管票据不善的过错,也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法官在此告诫广大市场主体,市场经济风险到处存在,交易的双方必须保持谨慎态度,以防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来源:浙江法制报(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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