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伤,非法经营者被判8倍赔偿
本报讯(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亦 茗)近日,慈溪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案作出判决:被告被判以正常赔偿基数的8倍数额支付受伤员工一次性赔偿金,而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是被告所经营的企业未经过注册登记。
慈溪的李某夫妇开了一个家庭作坊式小企业,主要靠一台拉丝机,进行废旧塑料的拉丝、造粒,然后低价销售。为了少缴税,李某夫妇甚至没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
夫妇俩雇用了来自江西的陈某等4人从事生产,并按照生产时的塑料造粒重量计算工人工资,陈某等人的月工资约为2500元。去年年初的一天,为多挣点钱回家过年的陈某,凌晨3时多仍在生产作业。此时,惨剧发生,其左手被绞入机器内,最后左前臂截肢。经过鉴定,构成五级伤残。
此后,陈某要求作坊主李某夫妇赔偿,并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部门经过调查,发现李某的企业未经过注册登记,便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半年多后,陈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一次性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
今年5月,此案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陈某受雇于李某夫妇,但李某夫妇的企业未经依法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其雇佣陈某等人从事生产,构成非法用工关系。
近日,慈溪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李某夫妇须赔偿陈某一次性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36万余元。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李某夫妇作为用工主体,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赔偿原告陈某的医疗费、生活费等以及一次性赔偿金。其中,一次性赔偿金基数应根据去年慈溪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3万余元计算,而按照非法用工关系伤亡赔偿办法,对于原告陈某5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应以这一赔偿基数的8倍计算,共26.9万元。
本案法官解释说,如果李某夫妇的小作坊是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那么,陈某的伤便属于工伤。根据有关法律,5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为伤者18个月的工资,5万余元。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对一级伤残赔偿金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五级伤残的赔偿金也达到赔偿基数的8倍。这是一种带有惩罚性的赔偿。正是根据这个规定,法院最后确定被告李某夫妇需支付一次性赔偿金26.9万元,这比正常的数额高了21万元。
笔者了解到,现在,一些业主为了逃避税收及政府部门的检查,不经注册登记就非法经营小企业。与此同时,业主非法招用工人,双方之间无合同,工人也无工伤保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引发的纠纷就更加复杂:作坊主要赔付更多的钱,而带给打工者的危害则更大,因为类似小作坊的经营者大多经济实力较弱,即使法院作出有利于伤者的判决,一些经营者也往往无力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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