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严禁威逼利诱收集证据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5商业秘密网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军人保险法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等法律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等。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对追究辩护人伪证罪进行程序限制等内容。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指纹采集引入出入境管理 草案: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解读: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在作这部法律草案说明时表示,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进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有助于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加强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者遣送出境 草案:外国人有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受聘(雇)于用人单位或者从事其他获取劳动报酬活动;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工作;外国留学生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工作等行为的,属于非法就业。对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外国人可以拘留审查;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可以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5年内不准入境。 解读: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在作这部法律草案说明时表示,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提高签证签发质量、加强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还需要从规范外国人在华就业入手。 外国人签证停留期限不超180天 草案: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停留;超过180日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办理居留证件应当留存指纹信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外国人应当随身携带有效证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住宿应当进行登记,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无单位的职业病病人可获救治 草案二审稿:“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修改背景:一些曾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一旦用人单位解体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他们的职业病救治和生活保障成为难题。目前,这部分人员主要通过地方政府救助解决其医疗和生活困难。 草案三审稿: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使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军人保险法草案 退役军人旧伤复发享工伤待遇 草案: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解读: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说,军人保险法立法的总体思路,一是体现军人职业特点。针对军人高风险的职业特点,体现军人为国家安全牺牲奉献的价值,对军人服役期间伤亡的给予补偿,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二是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军人保险项目和待遇的确定,既要确保军人能够分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也要考虑现阶段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变化1严禁威逼利诱收集证据 草案一审稿“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修改意见实践中存在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个别情况,还是在该条中对这些情形明确列举为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硕仁认为,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删去了“以威胁、引诱、欺骗”这些非法取证的具体手段,显得规定过于笼统,缺少对侦查人员滥用侦查权的针对性限定。逼供、威胁、引诱是存在的,而且有些行为还很明显,甚至很严重。建议继续保留原有的“以威胁、引诱、欺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分析指出,如果威逼、利诱、欺骗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严重妨害了司法公正是应该排除的。 草案二审稿“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变化2嫌犯被捕后应通知家属 草案一审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修改意见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容易被滥用,成为侦查机关不通知家属的借口,因此应当慎重规定。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建议规定一律通知家属,删去不通知的除外规定,或删去有碍侦查的情形,或规定不通知家属的,应经省级或地市级以上侦查机关批准。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议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通知”。 草案二审稿一是,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二是,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变化3追究辩护人伪证罪有限制 草案一审稿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修改意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将“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改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人”,以消除对律师的歧视色彩。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在实践中出现被滥用的情况。 草案二审稿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变化4律师见疑犯范围进一步限定 草案一审稿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修改意见全国律协建议删去“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有的部门建议删去“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 草案二审稿将“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修改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变化5避免变相“上诉加刑” 现行刑诉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修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邹萍指出,实践中存在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过程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况。法学专家建议,立法应当对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避免变相“上诉加刑”,从而完善审判程序。 草案二审稿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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