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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5商业秘密网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修订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新报表自2012年1月1日起启用。  对比新老报表,新报表变化主要在“按实际利润额预缴”部分:新表在栏次“利润总额”下依次增加了“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四栏。特别说明的是“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应填入该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新表还在“应纳税所得额”栏下增设“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此栏填报按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设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要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缴分得的所得税,汇总纳税时再扣除该预分税款。新表还在“应补(退)所得税额”栏下增设“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此栏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的,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本期应缴税额可抵减以前年度多缴税额。  同时,汇总纳税人填报部分也有新变化。总分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不再明确具体比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新表还增加了“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与“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栏次。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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